2.早期的客体关系不良是极端犯罪行为形成的心理根源
早期的客体关系[9]一般是指孩子和父母亲或其他重要的抚养人之间的关系。客体关系对孩子的影响主要体现在父母或其他抚养人在和孩子相处的过程中对孩子是否有足够的爱心,在孩子因心理或生理的需要而渴望父母或其他抚养人的关怀和照顾时,对方是否能及时出现并给孩子足够的爱抚和必要的物质帮助。对方如果高兴时给孩子畸形的温存,不高兴时心不在焉或懈怠,或把自己的情绪发泄在孩子身上,孩子体验到的是被抛弃和拒绝感,这种被抛弃和拒绝感又进一步演化为孩子的自我价值被忽视或贬低,最终形成的是愤怒的情绪,或对生活的无名的焦虑情绪。愤怒的情绪会被孩子移情到周围的人和事物上去,成为一股破坏或毁灭的动力。对生活的焦虑情绪会让孩子拼命努力累积财富到畸形的地步,以避免未来陷入困境。他们还会把与父母的关系投射到自己的情人或配偶身上,带着对父母的不满去与对方相处,常常把对方激怒后重新演绎父母与自己的互动模式,这种模式又再次使当事人经历客体关系的心理创伤,从而得出结论:最亲的人都会如此地伤害自己,其他人会更糟。或自己根本没有价值,没有人会看重自己。于是他们要么用暴力控制女性或其他人、要么用金钱和地位来控制女性以此来提高自己的心理地位。
3.寻求病态控制感是极端犯罪行为主要心理表现
由于对他人的极端不信任或自己的无价值感,这类人的内心是脆弱、空虚的,他们会把他人想象得很卑微,所以他们无视别人生命的价值。或是通过剥夺他人生命或是通过性的征服来验证别人的卑微。他们投射到别人眼中的影像(即自我心像)也是极其卑微的,为证明自己的存在,他们需要寻求一份对周围世界的控制感觉,这种控制的感觉驱使他们使尽浑身解数出人头地。由于自身能力的强弱不同,他们这种控制欲的表现方式也不同。当他们的能力不能从主流社会中拿到所谓的那份自尊时,他们就会对生命开始无休止的杀戮和对异性的变态残害;当他们的能力足以让他们在主流社会往上爬时,他们则会对财富进行无止境的暴敛、以及对异性的变态的占有。
(二)当前外部环境因素强化了他们的极端心理
1.外在归因模式强化了扭曲的价值观念
极端犯罪人往往被人们想象成十恶不赦的恶魔。可是只要对他们每个人的人生成长史进行细致分析,都会发现,他们原本都不是恶人,他们自己也不承认自己是恶人。杨兴海在等不到父亲为自己送食物时开始选择的是出去打工。邱兴华会为起诉书中说他从小就有小偷小摸行为而上诉,会为乡亲解决五十人吃水问题而感到自豪,觉得人生做了一件大事。郑明生给邻居的印象也是非常和善的。那些经济大案的当事人更是有一些突出的特质,才有机会走到可以操控巨额资金的舞台上的。这些人之所以会成为犯罪人,人们在分析时都会提到社会因素的影响。但这种影响依然是外因,是非决定因素。极端犯罪人忽视了自身的一些本质问题,在遇到社会压力和刺激因素影响自己时,选择的是对社会和他人的归责,而不是自我的检视。这与他们成长过程中接受的外部归因模式影响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