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端犯罪的形成机制及其预防与应对
周朝英
【摘要】极端犯罪的共同心理现象是行为性质极其严重;诱发因素与行为及结果相比明显缺乏逻辑联系;犯罪人经历过早期的挫折及心理创伤有严重情绪积累。极端犯罪行为人心理有共同本质即需要获得对生命、财产的控制权。其形成有内在因素,也有外在因素。极端犯罪行为的预防与应对包括社会和警察两个方面:即全社会需要对极端犯罪行为加强预防;警察对极端犯罪行为也要有特别的应对。
【关键词】极端犯罪;心理机制;犯罪预防;犯罪应对
【全文】
所谓极端是指事物发展的一种极其超常的状态。极端犯罪行为则是一种以极端的方式侵害他人生命或社会财产安全的行为。如以极其残暴的方式杀人或一次杀死多人的犯罪、以极其恶劣的手段侵害社会财产或侵吞社会财产数额极大的犯罪。无论从中国历史来看还是从世界范围来考察,这些犯罪都是一些极端行为。
一、极端犯罪人心理和行为的共同特征
极端犯罪,无论是侵害他人生命的,还是侵害巨额社会财产,都有共同的心理和行为特征:
(一)行为性质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端恶劣
近几年,连续发生的以极其残暴的方式杀人或一次杀害多人的犯罪、以极其恶劣的手段侵吞社会巨额财产犯罪,不但惨绝人寰、社会公平秩序遭到严重破坏,而且给整个社会人民群众的心理带来极大的恐慌或强烈心理震荡。杨兴海连续杀人侵害了67条人命、很多时候还杀人奸尸[1],黄勇连续残害了17名青少年[2],邱兴华在道观里一次就残杀无辜香客及道长10人、在逃跑过程中又残杀一人[3],杨佳在20分钟内杀害警察6人,伤警察3人及保安1人、其中有4人是在7秒钟内被刺死[4],郑明生一次就杀害8个孩子重伤5个、瞬间13个家庭陷入了黑暗[5];赖昌星集团走私案涉及金额达数百亿元、“红楼”成了他和性问题绑在一起的罪证[6],许迈永个人贪腐案涉案金额超过2亿、玩弄女性几十名[7]……这些案件的制造者们要么是视生命如草芥、要么肆意侵吞国家财产的同时也把众多的女人当成自己的玩物,其行为无不罪大恶极、对整个中国社会造成极端恶劣的影响。
(二)诱发因素与行为及结果相比明显缺乏逻辑联系
在上述列举的案件中,每一个杀人犯罪人都是在遇到一定挫折刺激以后开始杀人的,但杀人案件的被害人都是那些和犯罪人没有关系的无辜者,并且和他们所受到的刺激相比其结果的严重程度则根本无法比拟。每一个经济犯罪人所受过的苦难都已成为过去,他们所敛积的财富和生存所需相比已是天文数字,特别是许迈永这样的政府高级领导干部,即使这些数字化归为零,他也不会有饥寒之虞,他父亲给他留下的财产也足以让他的后人生活得很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