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抚养费制度的实施对于公民生育行为以及计划生育国策的落实产生了重要影响,但也存在很多问题。除了其法律性质和征收标准的争议之外,社会抚养费征收到位难也是困扰各地计划生育工作的难题。特别是近年来,名人、富人等特殊群体超生现象严重,不仅影响了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有效实施,还造成了生育权的事实上不平等。《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拒绝缴纳社会抚养费仅规定了加收滞纳金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两项措施,但实践中却出现了通过公开曝光的手段治理公众人物超生问题的做法。200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布《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稳定低生育水平是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首要任务”,要求“严肃处理违纪违法行为,凡违法生育的,一律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造成恶劣影响的,可予以公开揭露;是党员、干部的,依纪依法从严惩处”。《决定》发布不久,浙江省人口计生委即表示:对于名人富人超生的情况,除征收当地收入平均水平2-4倍的社会抚养费以外,还将根据其实际收入进行罚款;情节恶劣的,将予以公开曝光。国家人口计生委政策法规司负责人也表示,对坚持要超生的名人富人不仅要依法责令其缴纳社会抚养费,还要采取道德谴责、舆论监督等手段。[8]四川省人口计生委于2008年制定了《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针对名人、富人违法生育问题,在第13条规定“对违法生育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可予以公开揭露”,“有关部门对查处的违法生育典型案件,可予以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河北省人口计生委也表示,对社会公众人物违法生育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从严从重征收社会抚养费,情节恶劣的,要予以公开曝光。[9]
在名人富人超生挑战国家基本国策的背景下,除了继续加重社会抚养费征收数额、提升超生成本之外,通过公开曝光引发社会责难、迫使名人富人履行法定的计划生育义务,业已成为治理“超生贵族”现象的一个重要手段。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公开曝光名人富人超生也符合《决定》中有关“坚持不断创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体制、机制、手段和方法不动摇”的规定。尽管公开曝光名人富人超生的做法受到了一些质疑,[10]但在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没有改变且无更好规制策略的情况下,这种迫使当事人履行行政法义务的强制手段仍然值得肯定。
(三)公布污染企业整改名单
我国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中有关污染治理的规定,确立了污染企业向环境受害者及环保部门的通报、报告制度以及环保部门向社会公布污染企业的制度。例如,《环境保护法》第31条规定:“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海洋环境保护法》第17条规定:“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向可能受到危害者通报,并向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20条规定:“单位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排放和泄漏有毒有害气体和放射性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大气污染事故、危害人体健康的,必须立即采取防治大气污染危害的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受调查处理。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当地居民公告,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包括责令有关排污单位停止排放污染物。”《水污染防治法》第19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违反本法规定、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