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赔偿原则:无过错责任
投保了交强险的机动车不论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有过错,只要造成了他人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均将在6万元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需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无过错与有过错的区别只是赔偿的数额不同,如被保险人对肇事事故不负责任时则仍然承担三项限额的20%,交强险的保险责任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风险,且不设免赔率和免赔额。而其他类型的商业保险是以盈利为目的,如第三者责任险实行过错责任制,按责赔偿,无过错不赔偿的原则,即保险公司根据肇事车辆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责任限额,规定了较多的责任免除事项和免赔率(额)。
(三)公益性目的:保障第三人利益
根据交强险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将按照交强险条款的具体要求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这一特点可以看到,交强险的功能在于对不特定的交通事故第三人的损害给以基本的保障,具有明显的公益性当然,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的经济赔付和医疗救治,也有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化解经济赔偿纠纷,这也是交强险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的实施初衷。为了有利于充分发挥保险的保障功能,《条例》规定了富有特点的“奖优罚劣”制度和“不盈不亏”原则。关于“奖优罚劣”原则《条例》第八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险费率。在此后的年度内,被保险机动车仍然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继续降低其保险费率,直至最低标准。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提高其保险费率。多次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加大提高其保险费率的幅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没有过错的,不提高其保险费率。这样交强险费率水平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挂钩,安全驾驶者可以享有优惠的费率,交通肇事者将负担高额保费,这一利用费率杠杆的经济调节手段可以有利于促进提高驾驶人员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意识,督促驾驶人安全行驶,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条例》第七条规定精神,不盈利不亏损原则是指保险公司在厘定交强险费率时只能考虑成本因素,不设定预期利润率,即费率构成中不含利润。也就是说,不盈不亏原则体现在费率制定环节,而不是简单等同于保险公司的经营结果。保险公司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可以通过加强管理、降低成本来实现微利,也可能由于新环境下赔付成本过高而出现亏损。另外,《条例》要求具备相应资格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承保,也是企业应承担社会公益责任的体现。而商业性保险,如第三人责任险是投保人为获得更多的抗风险能力而自愿投保的险种,对其利益保障具有独立性和延伸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