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未投保交强险的责任承担

  

  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三、结论评析


  

  本案是一典型的因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未投保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时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案件。


  

  所谓交强险即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交强险是一项全新的保险制度,它主要具有如下特点和意义:


  

  (一)法定性要求:法律强制性


  

  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险种,《条例》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当然适格的保险人也没有是否承保的自主权。《条例》四条则规定机动车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机动车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予以检验。另外,《条例》二十四条则规定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受害人支付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后有权向其追偿。可见交强险是法定强制保险,具有法定强制性,投保行为是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也是作为机动车上路行驶的前提条件存在,而其他类型保险,如第三者责任险,是商业险,不具有法定强制性,是否投保、投保范围等不具有法定强制性全取决于投保人和保险人的共同意愿,不投保的法律后果一般是不享有获得保险赔偿的权利。另外,交强险的责任限额是由保监会规定,是确定的,没有选择的余地,具体包括(车主负主要责任时)死亡伤残赔偿最高为5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最高赔偿为8000元,财产损失最高赔偿为2000元,即三项最高赔偿数额限度为60000元,其中被保险人(车主或车产管理人)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别按照以上三项限额的20%计算。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