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跨部门的兼容性政策网络。一项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并非单方行为,会受到其他政策影响和影响其他政策,稍有不慎则会引发冲突,故应重视跨部门合作。国外普遍关注政府间关系协调和政策兼容,法国“中央机关行动的协调配合,通过传统部际协调、总统或总理主持的部际会议、专设协调机构等形式进行。”[17]政府间关系协调在普通法律体系中都有所体现,譬如澳大利亚人权与平等机会委员会法规定了“政府间安排事项,联邦部长和州部长的相关职责”。[18]我国教育产业化政策、铁路大跃进政策、房地产政策都引发过社会争议,虽然几个部委曾联合出台房地产政策却收效甚微;另有房屋空置率信息深受诟病,其基础数据采集竟基于地产企业信息上报,有沦为地产商代言人和利益勾结之嫌。这缘于部门间、政府与民众间缺乏正常协调机制和沟通渠道。现实中亦有各省与科技部的省部会商、省部共建高校的案例,涉及整合资源和协调各方利益。跨部门合作时,牵头的部委要征求有利害关系的部委、地方政府乃至公民意见,涉及到环境、交通、财政等要主动沟通互动、信息共享、行动配合。具体操作如房屋空置率调查,需要回应民众并与民众互动,通过住建部、统计局、国土部合作,搭人口普查入户调查的便车,提高资源利用率和实现政策兼容。
(五)国际兼容性政策网络。在复杂性国际政策网络中,各国政策网络不断调适和彼此影响,在各自轨迹中持续发展和实现跨国性兼容。“政府要设计与其他社会主体共同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治理网络,维护和促进合作发展,认清网络模式的各种挑战以及责任扩散等诸多问题。”[19]各国政策网络的运作典范有田纳西河流域委员会、法国部际委员会和日本全国市长会,其重视地方自主性,推动跨国区域合作,如德国授权地方政府与他国地方政府合作。英国政策制定和执行会考量是否符合欧盟标准,并非国家主权的丧失,而是跨国标准的遵守。我国亦应尊重地方行政主体的独立性,正视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的存在,在不断试错中减少内部政策冲突和推动地方政府跨国合作。我国加入WTO之后,常因不适应国际规则而被反倾销甚至被孤立,可在参与国际事务中不断摸索政策兼容形式,在亚太经合组织、上合组织、博鳌论坛中交流学习,建构符合国际规则的兼容性政策网络,推动国家发展和社会进步。
我国层出不穷的政策冲突容易抵消政策成效,故应寻求降解冲突之道。第一,从预防角度及时发现互相抵触的政策、完成政策清理、实现政策兼容整合,形成“法律的归法律,政策的归政策”,既有分野又有合作的行政环境。第二,建构兼容性政策网络,完善法治环境、改变自身思维、改革行政结构、科学政策制定方式,以开放多元的姿态促进各级政府、社会、社团乃至个人间的互动。第三,破除科层制对地方政府的束缚,听取民意与关注弱势群体,在目标制定、政策执行和反馈中汲取经验、刚柔相济、动态平衡,促成多元参与主体间信任合作和平等对话,以此降解政策冲突和实现服务民众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