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治环境的兼容性政策网络。法治环境不完善,将导致区域发展不均衡、政策水平不协调、政策复杂易变,难以建构健康有序的政策网络。我国法律对政府间关系界定不清,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中央部委间关系协调缺乏法律引导和规范,资源分配暗箱操作和政策冲突无法可依。掌握资源的强势中央部委对省级决策形成影响,反之则较为困难,“跑部钱进”屡禁不止是我国法治不健全、不尊重地方独立地位和人情社会的缩影。若缺乏法治环境保驾护航,一次行政改革就是一堆问题的搁置和一批边缘人群的被忽略,遗留下棘手的政策隐患。从国家总体而言,“整体意志只能是共同意志,而非损害任何部分的利益,否则总体本身将会受牵连。”[11]日本、美国等国的法律体系建构和对地方政府的尊重,推动了国家整体的发展,我国亦应建构法制健全、信息畅通的兼容性政策网络,克服政策惯性的弱点,实现各级政府乃至其他参与者的平等对话和民主协商。
(二)超层级的兼容性政策网络。科层制成为束缚我国各级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交流的障碍,现存环境中的大陆省份与香港澳门关系无法用行政层级形容,未来统一后涉及到大陆各省市与台湾关系协调问题,若受制于行政层级和等级对接,行政官员将穷于应付以致降低服务民众水平。柳暗花明之处在于,经国务院批准的《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另辟蹊径,允许“合理借鉴台湾模式,引进台湾人才参与管理,促进与台湾县市合作”[12],这种新的伙伴模式为建构两岸兼容性政策环境提供了新理路,值得关注和推广。再如广东梅州市若要与云南省交流,则会受制于科层制而难以互动。官僚制衍生的对等接待原则让负责接待的行政部门疲于奔命,也让被接待的行政部门心理满足,这是事业单位改革和大学去行政化难以推动的根源。日本地方政府、中央政府间是合作伙伴关系,“作为广域自治体的都道府县和基础性自治体的市町村是完全自治体,并非上下级关系,”[13]日本内务省及其他中央机构外派官员到地方任职,形成地方与中央合作依赖的网络;日本都道府县及以下地方政府合并不仅有中央引导,还要尊重民意和公民投票;中央政府通过财务分配影响地方政策执行力度和效度。可见超层级交流并未导致地方政府失控,而是促进了中央与地方信任关系的建构。超层级交流可参考过程控制,实现良好的顶层设计、有效的跨层级沟通商榷;整体上“实现表征过程的指标,设计上层回路的过程运行控制方法”[14],基层反馈则控制关键节点和排除突发因素干扰。“兼容性政策网络模型”采用本级和上级政府描述,缘于确立本体和涵盖地域的需求,并非遵循官僚制,而是为打破行政层级窠臼和建构伙伴关系,利用一定技术手段促进协调,通过兼容合作消解政策冲突。
(三)跨区域的兼容性政策网络。“按照行政级别管辖各级地方政府缺乏对地方利益的尊重,要促进地方政府跨级别订立合作协议”[15],我国跨区域地带往往是三不管地带而发展滞后,若贵州某县与云南某县发生争议,其共同上级是国务院,最高行政部门无暇解决,排除司法介入将多元行政主体置于窘境。立法和司法体系较为完善的德国联邦和州特意制定地方合作法,鼓励地方跨界合作,通过“地方联合体、城市与周边地区联合体等形式促进公法与私法合作”,[16]详细规定进入和退出机制,形成跨区域的兼容性政策网络。我国跨区域合作处于起步阶段,环渤海、珠三角和长三角区域合作不尽人意,取得突破的有宏观层面的大湄公河跨区域国际合作。我国跨区域地区现状是高速路收费站林立、各省市间的规则彼此冲突,竟有国内省区间运费超过中美两国间运费的怪现状发生,故建构兼容性政策网络刻不容缓。我国在长江流域、黄河流域、环渤海区域等地政策合作都有广阔前景,亦可在东北亚、东南亚发挥作用和施加政策影响,故需建构法治环境保障、宏观引导的兼容性政策网络,订立行政契约和促进跨区域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