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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策冲突的降解之道

  

  (一)完善法律的政策网络。政策网络源于英美,健康的环境是建构对话平台的基础,政策网络环境是宪政民主和司法审查。在我国法律不完善的情况下,政策冲突缺乏法律规范,政策网络的设计缺乏健康的土壤,其良性特征难以显现。我国关于立法冲突的预防空白,缺乏防患未然的危机意识,政策冲突只能靠内部解决,明显不合规范。行政诉讼法五条规定“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第十二条规定“法院不受理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法院不介入抽象行政行为,亦不干涉行政机关内部事宜,各级政府内部解决的机制无益于政策冲突的解决。行政机关间协调争议的能力不足,缺乏寻求合作的动力。政策网络则力求建立专门行政法院或普通法院介入行政机关间争议,建构尊重多元行政主体的平等权利,订立行政契约以协调利益纠纷,完善法律体系以强化降解政策冲突的本原。


  

  (二)尊重主体的政策网络。政策网络更多适用于非层级制的政府,美国地方政府就无行政级别之分。英国地方政府独立性地位亦得到尊重,“各级政府,如中央政府、中央政府部门与地方政府都是法律上独立的人格者,中央政府并无直接对地方发号施令的权利,其纠纷可通过普通司法途径解决。”[8]英国政策网络关注协调行政机关及各部门间关系,我国各级政府更多受制于层级制管理,形成自上而下的主动或被动的政策共同体,政策制定和执行都受到上级政府的约束,难以实现网络自治。从高考政策来说,西部农村汉族学生与东部城市少数民族的教育水平不可同日而语,而省际差别导致不公平概率的发生,并未尊重考生话语权。从政府的本原来看,代表本区域民众的利益,应有一定独立性及决策制定权、执行权等,以此服务民众,但现实境况并非如此。政策网络则避免以广域公共利益名义压制狭域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促进跨级别、跨部门、跨区域的多元行政主体互动,以行政契约规范多元参与者的行为,减少政策冲突发生的可能。


  

  (三)开放参与的政策网络。议题网络是围绕某些问题形成的松散联盟,其参与者较多、范围广泛,可通过较为灵活自由的方法影响政策制定,美国关注微观层面的行动者利益和彼此影响,是尊重公民个人权益的体现。“网络设计要创造可塑性强的模式,容纳每一个利益相关人和适应环境变化。”[9]我国政策网络更多呈现封闭性,较少让民众参与讨论涉及自身利益的政策。譬如关于人口是资源还是负担的争论沸沸扬扬,关系到计划生育政策选择放开还是收紧;实际上人口政策并未举行听证会,也从未严格论证人口结构和发展趋向,仅在1980年以致信形式肇始,从倡议变成强制,甚至成为某些人的牟利工具,未免缺乏科学性和严肃性。从各级政府参与决策程度说,我国行政生态环境更多呈现差序格局描绘的人情社会特征,处于局部环境的下级政府只能遵从上级意志和不断适应调整,在政策环境较为封闭的情况下,政府行为难以被监督、行政信息并不畅通。政策网络力求建构法治平等开放体系,促成多元参与者的信任合作,监督多元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过程,消除政策冲突和实现共同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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