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外部协作衔接工作机制。一是及时向党委和上级院汇报重大工作部署和重要工作情况,加强与公安、法院的沟通联系,共同解决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和问题。对执法办案中遇到的突出问题,积极协调配合政府各部门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妥善解决。二是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设,积极打造检察机关与执法执纪机关信息共享平台,促进行政执法机关做好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增强法律监督和打击违法犯罪工作的整体合力。
完善流动人口管理机制。加强对外来人口犯罪的调查研究,积极向党委、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提出消除隐患、强化管理的对策建议。强化与各方协调配合,规范外来人口管理,促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要积极争取上级领导支持,主动加强与相关单位配合,通过依法打击流动人口违法犯罪、积极预防和减少流动人口犯罪、加强流动人口平等司法保护、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等措施,提高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水平。对轻微刑事案件中的外来人员,探索建立异地取保候审制度、附条件不捕制度等。
完善案件查办和预防工作机制。要建立完善全方位法律宣传和服务机制,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认真落实检察环节社会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大力开展“送法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等活动,创新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坚持在执法观念上“为民”,在执法方式上“便民”,在执法效果上“利民”,做到在思想上尊重群众,感情上贴近群众,工作上依靠群众,进一步密切检民关系,把服务群众贯穿于检察工作全过程。要将打击与预防职务犯罪相结合,将其作为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一个重要切入点,通过严肃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滥用职权、贪污贿赂、失职渎职案件,树立党的威信和司法权威,达到深层次化解社会矛盾,消除社会矛盾隐患,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的目的。注重深入调研、分析案发原因、寻求预防犯罪对策,提出预防建议,注重警示教育和预防调查、宣传、咨询等工作,注重研究发案规律和发案预警机制,科学规划预防策略,开展重点治理整顿,提升预防实效。
完善刑事被害人救助机制。刑事被害人及其家属赔偿诉求落空、心愤难平、情绪激动、长期上访以及个别刑事被害人及其家属因心理失衡而演变成为报复社会的犯罪人、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国家救助制度将有效地缓解刑事被害人及其家属所遭受的精神痛苦以及实际困难,将达到预防并控制犯罪的再次发生、缓和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目的。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帮助遭受犯罪行为侵害而导致重伤或死亡的被害人及其家庭摆脱生活困境,以国家名义维护和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体现有损害就要有救济、被告人与被害人权利保护并重的法治精神,有利于促使被害人配合司法工作的开展,确保公民信赖法律秩序,维护司法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