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要严格审批手续,防止技术侦查权的滥用。应立法对检察机关技术侦查的范围、要件、权限、期限、许可(或令状)的请求和签发、实施、记录及其证据属性和救济程序等方面加以明确规定,有效控制和消除使用技术侦查措施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在适用对象上,只能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不能用于案件中的被害人、证人或其他可能与案件有某种关系的人员。需要适用技术侦查时,承办部门应提出书面申请,说明使用的理由,适用的案件和对象,使用的时间等,检察长对申请要进行全面审查,认为应当使用的,予以批准。
四要加大硬件投入,规范技术侦查工作。在侦查设备的配置上,除了常规的通讯、交通工具以及录音、摄像、照相、扫描等设备外,应重点配置特殊的以截取、收集、固定职务犯罪的视听证据设备,如配置移动式视音频侦控箱、隐蔽式摄像包、无线发射机和接收机、远距离定向麦克风、红外夜视仪等装置,有条件的单位还应与电信部门加强合作,引进卫星定位系统和网络型电信侦控设备,同时对监控系统进行改造,以达到数字化、网络化、一体化的要求,并不断拓展监控系统的使用功能。③并要注重发挥计算机和网络在收集、管理、传输和利用职务犯罪情报信息中的作用,实现资源共享。但技术侦查一经审批,不是无期限。技术侦查的期限一般应不超过3个月,如须延长,必须办理审批手续。在法律规定许可的紧急情况下,检察机关可以先行决定实施技术侦查,但必须在3日内报请审批;如未获批准,则技术侦查必须立即停止。
五要提高侦查中的科技含量,规范技术侦查结果的使用。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将科技手段运用于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是现代科学技术不断进步与发展在刑事诉讼领域的反映,也是刑事诉讼实现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价值目标的客观需要。但科技强侦不是、也不等于技术侦查。在技术侦查过程中,要及时对侦查过程进行监控和固定证据,保证证据的合法性和证明力。对技术侦查所获得的信息材料,经过审查,其获取程序合法,才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和起诉,而且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和起诉,不能用做其他。而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干警侦查水平,是今后检察工作的重要发展方向。因此,要发挥科学技术在收集、固定、鉴别证据方面的作用,通过建立完整有效的情报信息库,发挥侦查指挥中心统一指挥的功能,加强侦查协作机制,实现情报信息、侦查技术等资源共享,集中优势兵力快速出击,确保优质高效地侦破重大疑难案件,提高检察工作中的科技含量,以适应我国反腐败斗争的客观现实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