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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技术侦查手段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使用

  

  四、现阶段检察机关技术侦查面临的问题


  

  改革和创新的前提,是必须对传统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深刻的反思,职务犯罪批捕案件质量的提升根本还在于先进侦查手段的运用。当前职务犯罪的智能化和跨技术领域的特点决定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必须依靠强有力的侦查技术支持。尽管大部分检察机关设有检察技术处(科),也有一定的技术设备,并在侦查工作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从宏观上看,整个检察技术队伍和设备对职务犯罪侦查还没有形成有战斗力的支持。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1)技术力量相对分散。市院和县区院的技术部门基本上各自为阵,缺乏统筹。


  

  (2)技术使用定位不清。目前技术部门的工作基本还处在为办公自动化服务、为刑事检察服务的层次,除同步录音录像外真正为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较少。


  

  (3)技术职能混淆不明。有的县院技术部门基本上没有发挥本身的职能作用,绝大部分时间和精力都花去直接承办案件了。


  

  (4)设备购置匹配欠佳。主要是目前没有专门用于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指挥平台和高端专用侦查设备,电话监听定位设备和测谎仪等设备缺乏。


  

  (5)使用技术侦查手段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五、技术侦查运用的规范问题


  

  技术侦查是一把双刃剑,用好了可以有效地查处和打击犯罪活动,滥权使用也可能对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因而,在查处职务犯罪中运用技术侦查,应借鉴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吸收其合理内核,采取谨慎的态度,对其适用范围、对象、程序等进行严格的限制性规定,在经严格的审批和非常必要的情况下,不得运用技术侦查。


  

  一要严格限制使用条件,坚持“确有必要”原则。为遏制腐败打击犯罪,并不是对一切职务犯罪活动都可适用技术侦查。采取其他手段能调查清楚的,不能图捷径适用技术侦查,更不能随意、盲目地对职务犯罪进行技术侦查。适用技术侦查应该严格限制使用的范围、条件。运用电话和麦克风侦听、秘密录音录像、拍照和截取、收集电子信息以及诱惑侦查、犯罪心理测试等秘密和技术侦查措施,应仅限于特别重大的职务犯罪案件,而且是在运用其他侦查措施和手段无法侦破的情况下,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准同意后方可使用。


  

  二要依法保护公民隐私权,严格保密纪律。因为技术侦查涉及人权保护方面的因素,故侦查过程必须严格保密,并对侦查资料做出区别于其他侦查方法的妥善保管,这既是技术侦查工作的特殊需要,也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需要。虽然,为了维护法律尊严,侦查机关在一定条件下限制公民隐私权,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技术侦查是正当的。但使用技术侦查,对公民的言行进行监控,势必对人们的隐私权形成严重的损害和威胁,人们被这种阴影所笼罩,将严重影响正常的社会秩序。因此,对技术侦查所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严格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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