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技术侦查手段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使用
朱春生
【关键词】技术侦查;职务犯罪
【全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试行)》,对改革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程序作出详细规定。根据《规定》,省级以下(不含省级)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报请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该规定对于规范检察机关内部执法行为,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提高职务犯罪案件办案质量无疑会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
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批捕改革带来的意义不仅仅是逮捕程序的简单变更,而是职务犯罪侦查理念和手段变革的催化剂。目前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权运行过程中,侦查措施单调残缺,与法律制度完善的国家相比,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手段的规定已经落后,这种情况已经影响到我国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有效行使。职务犯罪案件批捕改革恰恰提供了一个提高改进侦查水平的有利契机,所以在一般侦查措施和技术侦查措施上都有针对职务犯罪案件特点进行完善和优化的必要。
一、技术侦查的概念
技术侦查是侦查机关运用技术装备调查罪犯和案件证据的一种秘密侦查措施,包括电子监听、电子监控、电话窃听、秘密拍照或录像、电子邮件检查以及用机器设备排查、传递、对比个人情况数据等秘密的专门技术手段获取与犯罪有关的言词及相关行为的一种技术侦查方式。在刑事侦查实践中,公安、国家安全机关运用技术侦查手段侦破了大量的犯罪案件,收到了积极的效果,且越来越广泛地得到运用。但检察机关在查处职务犯罪过程中运用技术侦查,实践中尝试极少。笔者认为,随着职务犯罪形式的多样化和复杂化,侦查活动也要不断进行改进和发展,作为一种广泛尝试适用并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的技术侦查,也可同样适用于职务犯罪。
我国并未对技术侦查作出限制规定,理论和实践中都有积极探索和完善的必要。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2条规定:“‘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强制性措施”。这表明:技术侦查作为一种侦查手段,并未在法律规定上予以严格禁止,技术侦查的隐秘性和技术性在打击犯罪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司法实践中,在证据的审查认定时,并没有形成对技术侦查所得证据的排除规则。如果将技术侦查限制在职务犯罪之外,则会降低腐败行为的风险度。同时,禁止技术侦查也不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体现了国家工作人员的一种变相特权。且职务犯罪的危害性并不小于其他刑事犯罪,甚至于是一般刑事犯罪有过之而无不及。因而,禁止对职务犯罪技术侦查,是一种“刑不上大夫”的执法理念,体现了一种身份特权,是法律执行中的不平等,更是对职务犯罪的纵容。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因办案需要运用技术侦查措施时,因为法无明文规定,只能商请公安或者国家安全机关协助。而随着办案要求的进一步提高,办案程序的进一步严格,这种办法已越来越不能适应侦查职务犯罪案件的需要。而新律师法扩展了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执业空间,扩大了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大大提高了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辩护能力,这将使传统的依靠口供破案,即“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受到严峻挑战,并迫使检察人员相应地提高办案水平。因此,从法律上赋予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权,使其侦查职务犯罪的能力与所承担的反腐败职责相适应,已成为形势发展的迫切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