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强农惠农资金成为涉农案件重点犯罪对象。在去年以来我们初查和立查的案件中,涉及强农惠农资金和征地拆迁补偿款的案件有9件。上述案件主要涉及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农村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小麦良种补贴款、能繁母猪补贴款、学校危房改造款、社会抚养费、国家低保金、宅基地补偿款、地上附着物补偿款等。如徐某某贪污案,徐某某在担任原三里屯村文书期间,利用县政府在该村搞农业综合开发工程建设之机,将2007年1月政府拨付的该项农业综合开发土方工程款30600元,收入不记账,非法占为己有。又如2007年秋天,犯罪嫌疑人马某某利用镇政府委托其上报该村低保户的机会,私自骗取国家低保金10710元,并被其非法占为己有。
二、涉农贪贿犯罪原因剖析
导致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个人方面的主观原因,也有社会方面的客观原因。
1、部分村干部文化和法制素质偏低。在我们所查的14位“村官”中,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7人,占50%,其中王庙镇马庄村原书记马树义等村干部是小学文化,受文化教育程度的局限,部分基层干部法制观念不强,对公与私、罪与罚等不能正确区分,很少接受正规的党风廉政教育和职务犯罪警示教育,缺乏依法行政、依法治村理念。
2、封建残余落后思想影响。有些“村官”受封建宗法观念影响,凭借家庭势力当上村干部后大耍特权,只要群众稍有不同意见,就打击报复,致使群众即使知道“村官”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敢怒不敢言,为“村官”长期违法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
3、是村务公开程度不够。各村虽然搞了村务公开,但仅流于形式,群众了解村务不够,村民无从查询。尤其是村级政务、财务公开不到位,有的只公布数字,不公布具体事项,村民无法履行监督权利,这就为少数村委干部违法乱纪提供了可乘之机。同时,基层国家工作人员在当地履行一定的管理或协助政府管理决策的职能,在群众心目中属于“有权有势”的强势群体,对于他们的不法行为,多数人持听之任之的态度,不敢监督,广大群众对各种政策和制度又不甚了解,也导致不能实施有效监督。
4、乡(镇)党委政府监督不力。基层工作事无巨细,具体、辛苦、难度大,致使乡(镇)党委政府领导往往因忙于日常事务,而忽视机制建设,造成单位纪律作风、廉政建设方面的监督制约机制薄弱,缺乏切实有效的监督、约束。有的乡(镇)党委政府为了加强对新农村建设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了监督制约机制,但在实际工作中,执行不力,落实不到位,成了挂在墙上的装饰品,说在嘴上的空话,致使党委政府对基层国家工作人员、村委干部监督乏力。同时,各乡(镇)党委政府虽然都派有驻村干部,协助村委抓好新农村建设工作,但驻村干部在新农村建设中,责任又不明确,只注重项目落实情况,导致驻村干部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监管较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