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农领域贪贿犯罪的特点、原因与预防对策
掲向东
【关键词】贪贿犯罪
【全文】
2010年以来,笔者所在检察院依法立案查处各类职务犯罪案件18件35人,其中涉及强农惠农资金的农村基层干部犯罪案件19人,占所立查人数的54.3%。村干部犯罪首先直接侵害了农民的利益,严重影响和制约了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其次破坏了国家法令和强农惠农政策在农村的实施,使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度下降;再次容易引发集体上访,造成干群关系紧张,矛盾激发,影响农村社会稳定。切实解决农村基层干部的职务犯罪问题,是各级政府机关工作中的当务之急。
一、涉农贪贿案件特点与危害
1、“村官”犯罪数字呈上升趋势。在我国,被称为“村官”的农村干部拥有较广泛的权力,他们既负责管理农村的公共事务,又在一定范围内协助政府行使国家的管理职权。依据我国刑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村委会成员在从事法律规定的受委托的几种工作过程中属于“准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成为职务犯罪的主体。2008年以来,我们在办案中发现,“村官”犯罪数量呈上升趋势,“村官”犯罪案件由2008年占同期之贪污贿赂犯罪案总数的20%,2009年的28.6%,上升至2010年的40%,2011年的52%,社会负面影响逐渐增加,不容忽视。如为改善农村困难群众居住条件,实现贫困农民“住有所居”夙愿,国家实行了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政策,这本是政府的一项“民心工程”、“德政工程”,但是有的村干部却把它当成了浑水摸鱼的好机会。西姚村原书记姚某某等骗取农村危房改造(安居工程)补助款案就是如此。由于根本没有建设新房,为能从镇政府领取补助金,姚某某安排村主任在同村村民牛某某刚盖好的两间新房前墙上,把上级统一配发的“安居工程”牌匾挂墙上照了照片,上报到镇政府民政办公室,镇政府民政办公室未去实地考查,就在“贫困家庭危房改造工程检查验收表”中签字盖章,上报到县民政局,县民政局也未到实地验收,致使12000补助金被套出私分。
2、涉案数额呈上升趋势。前几年所查办的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小案居多,金额大多在万元、几万元以下,2010年以来所查办的农村干部犯罪案件大多在万元以上,高的达到20万余元。如新民居委会专职主任赵某某在新农村建设中,利用其协助县拆迁指挥部进行拆迁、补偿工作的便利条件,采用虚报宅基地的手段,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并置换回迁房两套,价值223120元;同时,将新民居委会所有的,评估价为95040元的土地以自己的名义上报至县拆迁指挥部,并换购回迁房一套,非法占有差价53960元;两项合计涉嫌贪污277080元。再如从2004年国家开始实行种粮补贴款开始至2011年,时任马庄村党支部书记的马某某先后伙同该村村委会成员,利用镇政府委托其上报该村村民小麦种植面积的机会,采取虚报小麦种植面积的手段,并利用其家人及部分村民的名义,多次骗取国家种粮补贴款和抗旱补贴款共计101145.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