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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应对职务犯罪嫌疑人翻供探析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二条明确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任务,这更要求我们在办案中要更加注重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在实践中,有些办案人员为了尽快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而随意许诺只要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就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一旦承诺没有得到兑现,反而使犯罪嫌疑人产生抗拒心理,从而翻供。贯彻宽严相济是要求我们在办案中要做到当宽则宽,该严则严。对于犯罪嫌疑人身体情况、生活状况要充分照顾,坚持以人为本,使犯罪嫌疑人感受到人文关怀,在感情上做到不愿意翻供。对能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或积极退赃的犯罪嫌疑人,在公诉时要建议审判机关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对有充分证据证实犯罪而仍拒不认罪或进行翻供的,建议审判机关应从重处罚。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精神,也才能有效的减少翻供现象的发生。


  

  (三)全面收集证据,确保案件质量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在规定严禁刑讯逼供的基础上,增加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因此这更加要求我们办案人员要改变依赖口供、由供到证的传统侦查模式,做到全面收集证据,实现向由证到供的侦查模式转变,从根本上减少犯罪嫌疑人翻供现象的出现。收集、固定证据要全面客观,要把侦查工作的重心放在秘密初查和调查取证上,从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实事求是地去收集客观存在的证据材料。对言词证据,要严格规范笔录的内容,做到一事一段,每件事的时间、地点、参与人、事件经过等都要不遗余力地予以详细记录,做到笔录中所反映的各种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及与案件相关的其他材料证据能够环环相扣,相互佐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确保案件的质量。


  

  (四)采取适当措施,压缩翻供空间


  

  强制措施对于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作用,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进一步完善了逮捕、监视居住的条件、程序和采取强制措施后通知家属的规定。职务犯罪案件嫌疑人不但自身具有较高智商,而且都还有较复杂的“关系网”,如果适用强制措施不当,就会给他们提供串供的机会,造成翻供。案件突破后,根据件需要,要正确用好用足强制措施。对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能主动配合检察机关调查取证、确有悔改表现的,可适时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措施,但随时了解其思想动态,掌握其社会交往,并必须立即进行取证,及时收集完善证据链条,做到速战速决。对需要拘留、逮捕又符合条件的,应及时送往看守所,切断犯罪嫌疑人与外界的联系,使之无法串供,减少翻供空间。特别对受贿这类主要依靠言词证据定案的案件,在逮捕后不宜随意变更强制措施,这样对案件突破、调查取证能起到保障作用,而且会对犯罪嫌疑人心理上形成一种震慑作用,迫使其如实供述,有效防止与行贿人互相串供翻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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