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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应对职务犯罪嫌疑人翻供探析

  

  (三)质量因素


  

  检察机关自身办案质量也会引起犯罪嫌疑人翻供的情况出现。一是采用违法讯问手段。在司法实践中,个别侦查人员“有罪推定”观念根深蒂固,主观臆断,不是依法深入细致调查收集固定证据,而是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讯逼供、指供、诱供的方式违法办案,这样很容易造成以后的翻供。二是收集证据质量不高。一方面,有的办案人员程序意识淡漠,只注重实体而忽视取证的程序要求,影响了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甚至导致非法证据出现而不能被采信。另一方面,取证不够全面细致,有的办案人员存在“重突破、重口供,轻取证、轻证据”的错误认识,不及时巩固和完善证据体系,导致关键性证据丧失,给犯罪嫌疑人翻供创造了机会。三是采取强制措施手段不当。在侦查阶段,由于对犯罪嫌疑人采用了拘留、逮捕羁押性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与外界的联系被切断,一般出现串供、翻供的概率较小,而一旦变更强制措施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所采取的措施时机不成熟、考虑不周时,就有可能在某些人的指点或教唆下进行翻供。四是案件保密工作不到位。有些有争议的案件,由于办案人员保密意识不强,导致争议焦点泄露,致使犯罪嫌疑人有针对性的翻供,加大案件的复杂程度。


  

  三、应对职务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对策


  

  (一)严格依法办案,程序实体并重


  

  程序的非法性往往导致结果的错误,程序不合法,实体再好,案件办得再漂亮,也是经不起历史的考验的。在法制日益健全、完善的情况下,程序的合法性已成为我国司法实践中被高度重视的一个方面。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也更加注重程序的合法性,完善了调查取证、询问讯问等方面的操作程序。例如: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检察人员负责进行,不得少于二人,讯问的时候,应当首先查明他的基本情况,讯问其是否有犯罪行为,让其陈述有罪的事实或者作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对于勘验、检查、搜查、调取、扣押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鉴定等取证的手段和措施作了相应规定,同时还明确规定了办案人员违法取证所应受到的处罚等等,这些规定都为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提供了制度保障。因此,在办案过程中,办案人员既要重实体,也要重程序,要做到依法办案,文明办案,遵守办案纪律,严防案情泄密,不给犯罪嫌疑人留下翻供的借口和途径。


  

  (二)坚持以人为本,贯彻宽严相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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