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犯罪案件的嫌疑人一般有一定职位和权力,更加注重自己的地位、声誉,反侦查能力也比较强,自认为行贿受贿是“一对一”的交易,只有“天知地知,你知我知”,自己没有留下书证、物证等实物证据,只有口供是没办法定罪的,只要自己否认之前交代的口供,检察机关对自己是无可奈何的。因此,受贿犯罪嫌疑人与其他职务犯罪嫌疑人企图通过翻供达到逃避法律制裁的明显居多。
二、职务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原因
(一)人为因素
人为因素造成犯罪嫌疑人翻供的情况主要有:一是有些辩护律师和家属煽动所致。有些律师受利益驱动或为取悦于当事人而视法律于不顾,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甚至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沆瀣一气,为其出谋划策,逃避处罚。有的犯罪嫌疑人在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家属、亲朋好友对其灌输翻供思想,导致犯罪嫌疑人在被律师、家属等的点拨、诱导和怂恿下孤注一掷,为逃避法律的制裁进行翻供。二是犯罪嫌疑人失悔引起翻供。案发后,有些犯罪嫌疑人讲义气、受朋友相托、领导指使,将罪行或罪责一人揽下,后来发现自己将要受到法律的严惩,而自己根本就没有犯罪或罪行较小,矛盾心理越来越大,慑于法律的威严,为了自保,觉得不能再隐蔽案件事实的真相,于是推翻原来的供述,作出真实的供述。三是个别办案人员徇私舞弊。个别办案人员意志薄弱,唯利是图,亵渎法律,违法办案纪律甚至不惜以身试法,为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传递消息,泄露案件情况,致使犯罪嫌疑人隐匿和销毁证据,诱发犯罪嫌疑人进行翻供。
(二)心理因素
犯罪嫌疑人心理因素造成其翻供的心理主要有:一是畏罪心理。职务犯罪嫌疑人刚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心理防线准备不足,一般能如实、客观地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但在被羁押一段时间,冷静下来后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害怕如实交代将被严惩,于是通过翻供来自保,达到轻供轻判,不供不判的目的。二是侥幸心理。犯罪嫌疑人在归案后能够实事求是的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但后来又考虑到犯罪事实所涉的一些人证、物证可能无法找到,便产生一种侥幸心理,在以后讯问中进行翻供,企图侥幸过关。三是恐惧心理。犯罪嫌疑人在归案前,大多数都是家庭幸福、前途似锦,想到自己一旦坦白交代,自己将受到法律的处罚,届时自己的家庭、事业、声誉将受到严重影响,自己的人生价值也随之破灭,于是产生了严重的恐惧心理,为了自己来之不易的一切不惜铤而走险进行翻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