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应对职务犯罪嫌疑人翻供探析
罗梅辉
【关键词】
刑事诉讼法;职务犯罪
【全文】
当前,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职务犯罪也朝着复杂化、多元化、智能化的方向不断发展,而且作案手段越来越隐蔽,一旦案发,翻供的比率也越来越大。所谓翻供,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推翻其向侦查机关所做的供述。这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对抗侦查、审判、逃避法律制裁的惯用方法,严重影响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严重耗费司法资源,违背了刑法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目的。随着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更加注重尊重和保障人权,注重程序与实体并重,注重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这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因此应加强对职务犯罪嫌疑人翻供的特点和原因进行研究,并制定相应的对策,以适应新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的办案要求。
一、当前职务犯罪嫌疑人翻供的特点
(一)直接否认检察机关取证的合法性
职务犯罪嫌疑人大多以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存在刑讯逼供、诱供或假借记忆错误为由进行翻供。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办案人员采取“轮番上阵,不让其睡觉”、“超过法定审讯时间,存在违法行为”、“没看清就签字了”、“时间很长了,根本就记不清楚”、“说错了当时情况”、“当时我不是这么说的,是办案人员自己写上去的”、“记录不实,记录未经本人阅读”等为借口,否认检察机关获取证据的合法性。
(二)犯罪嫌疑人翻供手段形式多样
职务犯罪嫌疑人翻供的手段主要有矢口否认、推脱、狡辩等,要么是想改变罪行的性质,要么否认部分犯罪事实,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比如,把受贿说成是朋友间的礼尚往来或馈赠、借贷;把贪污行为供述为是暂时的借用行为;把贪污的款项说成是用于单位合法开支,或已经向单位领导汇报过,或是经过班子研究决定等等。
(三)受贿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居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