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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法官当“人”看

  

  其次,作为工资收入大体固定的技术官僚,追求日常工作的效率性和惬意性成为法官突破诉讼规则的另一动力。经济学上有一种理论,认为大多数人都天性懒惰,喜欢轻松的工作负担和惬意的工作方式。除非受到金钱的诱惑或管理者的监督,个人很少愿意努力工作。[9](P224)这种理论对于部分法官可能有失偏颇,但对多数法官还算言之成理。比如波斯纳就认为,悠闲的工作方式与普遍的公众承认一样,是法官职业受到青睐的主要原因。[7](P61)这样一种好逸恶劳的天性,使得多数法官倾向于迅速审结案件,毕竟在固定的八小时工作制下,耗费在案件上的精力与法官自由支配的时间成反比。(注:不过也有特例。如果法官承办的案件极少,比如审监庭和行政庭的法官,为避免给领导和同事造成“无所事事”的印象,也可能故意慢慢办案。这算是一门“职场生存哲学”。)如果承办案件过多,法官的自然选择通常是草率办案而非加班加点,比如大幅缩短庭审时间,限制被告人及辩护人行使质证权和辩论权,压缩判决书的篇幅,降低说理充分程度等。为使审判工作更加惬意和舒适,法官还会尽量依赖办公室阅卷的方式进行审理,减少和当事人、旁听群众或媒体直接面对的机会,避免受到严格的诉讼程序和庭审仪态的过多限制。(注:实际上,经过最近几年的审判方式改革,至少在刑事诉讼领域,诸多案件的庭审已经到了“简无可简”的地步,区区几分钟就能开完一个庭。笔者甚至见过8分钟的普通程序庭审,被告人从头到尾说话不到10个字,就被当庭判处3年有期徒刑。不少案件中,甚至连判决书都已经提前制作并履行完毕审批和签发手续,然后才“走过场”式地开庭审判。这样一种审判模式被学者定义为“案卷(笔录)中心主义”。参见陈瑞华:《案卷笔录中心主义——对中国刑事审判方式的重新考察》,《法学研究》2006年第4期;左卫民:《中国刑事案卷制度研究——以证据案卷为重心》,《法学研究》2007年第6期。)不仅如此,为使日常工作方便化、简单化,法官大多信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工作原则,尽管权力的经济往往意味着权利的受限。(注:关于权力经济与权利经济之间的关系,可参见左卫民:《刑事诉讼的经济分析》,《法学研究》2005年第4期。)比如因为缓刑案件一般需要上报分管院长签批,甚至提交审委会讨论,一些法官为图省事,可能倾向于将可判可不判缓刑的案件一概判处实刑。


  

  最后,由于当前体制对法官权力的监督尚不够完善,导致不少法官基于逐利的本性以权谋私,而柔性的诉讼程序和宽松的裁量空间则为腐败法官操纵案件提供了方便。以刑事诉讼指定管辖为例,现行法律只是含糊地规定,当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时”,上级法院可以另行指定审判法院。现实之中,一些收受被告人贿赂的法官正是利用该条款的模糊性,牵强附会地罗致“不宜审判”的理由,进而将案件指定到早已打通关节的其他法院。(注:比如四川成都一外商涉嫌犯罪被诉,为将案件移送到一个朋友担任副院长的另一家法院,被告人大肆行贿拉拢政法委、检察院、公安局等多个机关的领导,最终以“影响当地投资环境”为由,将案件成功移送,而且迅速获得轻判,当庭获释,第三天就远赴境外。参见任硌:《谁把四川多名高官拉下马,刘建昌行贿案真相思考》,http://finance.sina.com.cn/g/20050707/14081771778.shtml,2010年11月22日。)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一些案件已经特殊到无须论证的地步,比如法院院长即是被害人,有关法院却依然拒绝指定他院管辖。(注:以西安中院审判杨清秀涉嫌谋杀该院院长朱庆林案为典型。参见陈海、刘向晖、金凌云:《“法官谋杀院长案”调查》,《南方周末》2003年9月11日。)如此一来,程序失灵已不仅仅导致诉讼公正性的消减,更进一步成为司法腐败或徇私枉法的工具。


  

  (二)社会环境对法官的压力


  

  人必然是一种“社会动物”。对于法官来说,尽管职业的特殊性要求与外界保持必要的距离,但是归根结底还是“社会人”。作为个体的法官镶嵌于错综复杂的社会网络之中,既依赖这些网络提供生活和职业的支持,又不得不受到其牵制。理想状态下,应有一套精心设计的宪政框架和诉讼制度对法官形成保护和限制,因而得以保证审判独立。不过就当下中国的具体司法环境而言,对法官个体独立性的保护机制尚不健全,外界的诸多牵制因素可能以或明或暗的方式介入个案审判,并促使法官扭曲法定的程序规则或实体规范。具体就中国的一线审判法官来说,这种外界牵制主要来自以下三个层级的社会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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