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处分人应当具有处分权限。处分人可以是财产的所有权人,也可以是财产的单纯占有人或者辅助占有人。在三角诈骗中,判断处分人是否具有处分的权限和地位是非常重要的。一般认为,当受骗人与财产的所有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况下,只有受骗人具有处分被害人财产权限或者处于可以处分被害人财产的地位时,才构成诈骗罪。行为人通过欺骗无处分权限的人获得财物的,是利用了他人无意识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的间接正犯。
其次,处分人应当具备处分能力。一方面,处分人必须是自然人。因为在诈骗罪中,处分行为是受骗人在认识错误的前提下做出的。而这种认识错误的形成需要受骗人经过自己意志的考虑然后进行判断。比如,机器只能依照特定的程序和指令运转,并不具有独立的意志,无法对事实的真伪做出意志判断,不能成为诈骗罪的对象。对于犯罪行为人故意利用机器的某种既定程序或者暂时的程序紊乱而在机器上获取财物的,因机器不能做出处分行为而只能被认定为盗窃罪。另一方面,该自然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能够通过自己的意志控制占有某项财产,并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内容做出判断。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和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能力的精神病人不能视为财产的占有控制人。 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处分与其年龄智力不适应的财产。这些人因他人的欺诈行为自愿处分财物受到财产损失时,他们只能被看成是行为人的犯罪工具。对于真正的财产占有控制人来说,行为人获取财产的方式仍然是违背其意志的秘密窃取。
最后,处分人应当具有处分的意思。处分行为不仅包含客观上将特定的财产转移给行为人或者第三人占有支配的行为,还包含主观上愿意将该特定财产转移给行为人或者第三人占有支配的意思。处分意思的内容上,要求行为人对处分的财产数量、性质有明确的认识,否则,只能构成无意识的处分,认定为盗窃罪。
三、司法实践中处理类似案件应注意的问题
盗窃罪与诈骗罪都属于转移占有的犯罪。但是盗窃罪是在违反财物占有控制人意志的情况下使占有发生转移,而诈骗罪是财物占有控制人发生认识上的错误主动交付财物。上述是盗窃罪与诈骗罪的本质区别。 在处理既有盗窃成分又有诈骗成分的案件时,在掌握了上述盗窃罪与诈骗罪本质区别的前提下,还要结合犯罪目的、犯罪对象等犯罪构成的其他方面去判断。具体来讲,有以下四点值得关注:
1.行为人先实施欺诈行为的,要考察欺诈行为的目的,是为了使财产的占有控制人陷入认识错误交付财产,还是想借此分散财产占有控制人的注意或者使财产暂时脱离其控制而借机窃取财物。前者可能构成诈骗罪,而后者可能构成盗窃罪。例如,行为人称有急事,手机没电了,要往家里打电话为由向受害人借手机。受害人将手机交予犯罪行为人使用后,行为人假装一边打电话一边不经意的向外走,趁机主不注意之时溜之大吉。这则案例中行为人欺骗的目的是为实施秘密窃取创造有利条件,应当以盗窃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