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盗窃与诈骗行为交织刑事案件的司法认定
李慧丽
【关键词】盗窃;诈骗;司法认定
【全文】
盗窃罪和诈骗罪是司法实践中多发的侵犯财产型犯罪。简单的侵犯财产类案件,只存在单一的行为,只要依据刑法总则中犯罪构成要件理论判断行为的性质,科以相应的刑事责任即可。然而,行为人为了实现犯罪目的,在实施具体犯罪行为时,盗窃行为经常伴有欺诈性,因为通过欺诈可以掩盖盗窃行为,使犯罪得以顺利实施。欺诈行为中也经常伴有秘密性,因为不隐蔽,骗局就可能被揭穿,不可能完成犯罪。 对于如何处理这些盗窃与诈骗行为相互交织的刑事案件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
一、 关于盗窃与诈骗行为交织刑事案件定性的争议
1、择一处断说
该观点认为,在盗窃与诈骗行为相互交织的刑事案件中,窃取和骗取这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分别单独构成独立的犯罪,且符合牵连犯的相关规定,择一重罪处断。该观点的立论出现了明显的错误。对于盗窃行为和诈骗行为交织的刑事案件,虽然行为人实施了多项自然意义上的行为,但是整体上只实施了一个符合刑法构成要件的行为,其法益侵害是唯一的,只能受到刑法的一次评价。
2、主要方式说
该观点认为,认定盗窃与诈骗行为交织刑事案件的性质主要看非法占有财物行为的性质是盗取还是骗取。取得财物的主要方式对行为人完成犯罪起关键作用。如果能够确定哪种行为对于取得财物有关键性的影响,就构成该罪。该观点具有一定程度的合理性,在司法实践中也经常用来认定较为简单的刑事案件。但是,何为对完成犯罪起关键作用的行为界定较为模糊。所以,单凭主要方式说自己难以支撑起判断盗窃与诈骗行为交织刑事案件性质的任务。
3、处分行为说
该观点认为,处分行为是构成诈骗罪的必要条件和主要特点,而区别盗窃罪和诈骗罪的主要区别就在于是否存在处分行为。犯罪行为中具备处分行为,构成诈骗罪,不存在处分行为,构成盗窃罪。但是,该观点也存在缺陷。如果行为人通过其他方式已经控制或者占有了财物,之后存在的受害人的处分行为也对犯罪的认定不能起到实质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