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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法官与律师的良性互动

  

  法官与律师职业的同异,构成法官与律师相互关系的基础。由于职业共性,法官与律师应有共同的法治理想、职业荣誉感和相互尊重、理解、学习、互补的基础和必要。由于职业区别,各自恪守职业定位,相互独立、相互制约,才能在相互关系中自觉摆正位置,端正心态,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和职业尊严,自觉抵制玷污法律职业荣誉和自身形象的行为。


  

  通过上述比较还可看出,法官在与律师的关系中处于主导地位,起着决定作用。如果法官严守职业道德,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公正行使审判权,即使律师或者其他任何人想通过不正当手段干扰审判,也是无用的。


  

  二、维护职业尊荣


  

  目前,法官面临体制、机制、待遇、保障、社会环境等诸多问题,但解决问题不会一蹴而就,改革完善需要一定时间和艰难过程。在这种情况下,增强法官对职业的正确认识,树立职业荣誉与职业尊严,调动内因发挥“自律”作用,形成法官自身定力,就显得更为重要。现实中为谋求私利意图收买法官手中的审判权,是社会不良风气的综合反映,与国家当前法治环境尚不尽如人意的现状相联系。如果法官对职业要求、职业使命缺乏认同,失去维护司法公正的理想信念,缺乏职业道德和职业荣誉感,就会逐渐失去自觉维护自尊和职业尊严的责任。作为法官应当清楚,虽然导致少数法官不廉的因素很多,但说千道万,正如贫穷易诱发财产犯罪,但绝大多数贫者不偷不抢;物欲虽难满足,但绝大多数法官不腐不贪。因为绝大多数人懂得,做人的尊严比金钱物质更重要,道理本就如此朴素、简单。如果一旦经不住诱惑,将审判权作为交易砝码,不仅有辱自尊与职业荣誉,最终沦为司法腐败的牺牲品,还会给社会提供不良的引导信号。


  

  如果法官从自身做起、从每一个案件做起,就会逐步影响、感染、净化周围的氛围和风气,不断增加社会对法官和法院的尊重与信任、对法律的敬畏与服从,使社会评价与广大法官的辛勤付出成正比。也只有在相互关系中起决定作用的法官保持自身定力,在心中筑起一道抵御任何诱惑的“隔离墙”,自觉维护自尊和职业荣誉,那些防范法官与律师非正常交往的“隔离墙”以及由各种“围追堵截”的制度、规定、措施构成的“他律”,才能通过内因真正发挥作用。


  

  三、建立正常关系


  

  法官与律师的关系,应指因同属法律职业而产生并体现在从业中的相互关系,而非分别任职法官、律师的夫妻、父子、同学等个人关系。笔者认为,二者正常的关系应当是相互了解、相互尊重,相互学习、相互沟通,相互独立、相互监督的良性互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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