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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机后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述评

  

  第四,并非所有监管机构都在此次改革方案中得到调整。例如,FDIC虽然没有争取到对一级金融公司的风险处置权,但在其他方面的监管职权并没有损失,仍然保留了对社区银行的监管权和风险处置权。[18]至于NCUA,其改革前后的监管权限没有丝毫的变动。


  

  (二)《金融监管改革新基础》之评析


  

  总而言之,《金融监管改革新基础》的“变”是针对监管组织的内容而言,主要体现在对一些监管机构的重新定义和相互间监管职能的重新配置与划分;而《金融监管改革新基础》的“不变”则是针对监管组织的架构而言,表现在原有的多边监管体制得以延续。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前者之“变”是在后者“不变”的前提下进行的。就此而言,《金融监管改革新基础》的这种改革之“变”与监管“改良论”如出一辙,遵循的是一种“补丁式”的改良主义路线。不过与以往不同,此轮次贷危机沉重的压力使得《金融监管改革新基础》无法忽视监管“原罪论”者所倡方案的价值所在,这集中体现在《金融监管改革新基础》突破了各种阻挠使FRS成为金融市场“系统性风险监管者”。这一做法虽然与监管“原罪论”者所主张的统一监管还有很大差距,但无疑已具备统一监管的雏形,较之以往的改革方案要激进、大胆得多。


  

  那么,危机后奥巴马政府的金融监管改革方案为何要在“变”中坚持“不变”呢?或者说,在多边监管抑或统一监管的改革方向上为何仍然要坚持选择前者呢?在笔者看来,有如下几点原因:


  

  第一,从改革阻力看,对于美国这样一个历经百年历史而逐渐建立现行监管架构的国家来说,要取消多边监管而建立统一的监管机构困难重重。因为政府深知每家监管机构在国会都有各自的支持力量,在改革必然会触及不同集团利益的情形下,要提出更为大胆的一体化监管转型方案并在短时间内让国会通过无异于缘木求鱼。与其如此,还不如立足现有体制循序渐进。正如FRS副主席科恩所言,合并美国各监管部门,建立类似英国金融服务监管局这样的统一机构并不实际;现实的做法是对目前的机制进行微调,弥补监管上的缺陷。[19]


  

  第二,从文化习俗看,根植于美国文化中崇尚自由、信奉“分权与制衡”的理念以及孜孜以求于监管者形成竞争格局的体制传统使得大部分美国人对金融领域的垄断和权力集中有着本能的忌讳。这可以从美国有着世界上最多的银行、最多的证券公司以及中央银行三起三落的形成历史上得到明确的反映。对应到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上,很多保守派学者对那些声称统一监管体制可以带来诸多好处的观点并不认同,他们担心监管权力高度集中之后,庞大的垄断机构会带来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以及武断监管下的监管失败。


  

  第三,从监管效果看,虽然理论上讲建立统一监管体制可以避免多边监管体制容易产生的监管重叠与疏漏,但上述的“好处”并不是“自明”的,到目前为止仍缺乏实证的检验和支持。而恰恰相反,倒是一些经济学家观察到统一监管在某些时候会产生监管规模不经济的异化问题。[20]历史的实践也证明,多边监管确实支持了美国金融业的繁荣与发展。因此,在没有必然的理由和充分的证据表明统一监管的效果就一定优于多边监管的情形下,体制上的“路径依赖”使得大部分美国人对这种“多脑思考、多眼监督”的多边监管体制有着本能的依赖。就如OCC主席杜根所强调的,美国这种政出多门的监管架构虽然在理论上不可行,但实际运作基本正常,而且即使设立单一监管机构的国家,也未能避免金融危机的爆发。[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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