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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机后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述评

  

  (一)《金融监管改革新基础》之“变”与“不变”


  

  第一,就“变”的方面而言,此次《金融监管改革新基础》所作的调整幅度超过以往的任何一次金融改革。例如,将FRS改造为整个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监管者”,使之在很多情形下获得其他监管机构所不具有的监管整个金融体系的权力。这可谓是FRS成立近百年以来,其职权所经历的最大擢升。又如,为减少监管重复,撤销OTS和OCC这两家传统的银行监管机构,将之原有的监管权力合并交由专门的机构即NBS行使的举措也是以往闻所未闻的。再如,为医治监管机构之间协调性差这一顽症,成立跨部门的FSOC并赋予其规则制定权和监督FRS行使系统风险监管权,这相对于以往非正式或无实质权力的协调机制如签订监管备忘录、成立总统金融市场工作组(the President''s Working Group on Financial Mar-kets,PWGFM)等而言,[14]不能不说是一次质的改变。还如,成立全新的专门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监管机构,即CFPA也是《金融监管改革新基础》的一大亮点。在以往的金融服务消费者由各监管机构分业保护的情况下,各行业不同的监管理念、信息披露要求和执法实现方式导致了在金融产品证券化过程中对消费者保护的不周延。[15]故建立专门的保护金融消费者监管机构不仅反映奥巴马政府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充分重视和集中关注,而且可以借此恢复人们对美国金融体系的信心,防止类似此次次贷危机侵害消费者现象的再度发生。难怪乎,《金融监管改革新基础》一出笼,就被很多学者和媒体誉为“自20世纪30年代以来最彻底、规模最大、影响最广的金融改革方案”。[16]除了上述机构间的变革与调整之外,此次《金融监管改革新基础》也致力于一些细节的改革,包括对特定机构职权的微调,如将SEC对投资银行控股公司的监管权转交给FRS,扩大监管范围至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交易。不仅如此,《金融监管改革新基础》还对新兴金融机构进行了规范,如将游离于监管边缘的对冲基金、私募基金等私人资本池纳入监管体系,等等。


  

  第二,就“不变”的方面而言,从《金融监管改革新基础》列举的各种改革举措来看,其并没有对现有多边监管体制作实质性的调整。《金融监管改革新基础》虽然撤销了OTS和OCC,但又新增NBS、FSOC和CFPA,加之原有的FRS、SEC、CFTC、FDIC和NCUA等五家机构,机构数反而由原来七家增加到八家。看来,《金融监管改革新基础》不仅未能使“多边”变成“单边”,反而更“多边”了。


  

  第三,20世纪30年代经济“大萧条”奠定的分权和制约的监管风格得以继续保留。虽然此次改革中FRS的监管职权得到扩大,成为“监管大管家”,但这种“大管家”对权力的行使也非随心所欲。根据《金融监管改革新基础》的规定,FRS基于系统风险对非银行领域行使监管权必须接受FSOC的监督,而且在对陷入困境的金融机构提供紧急或特殊的资金援助时,还要事先获得财政部的批准。此外,FRS原来负责的银行消费者保护职能被划转到新成立的CFPA,这意味着FRS原来在制定抵押贷款和信用卡贷款方面的权限被剥夺。同样,针对SEC与CFTC,《金融监管改革新基础》并没有采纳乔治·沃克·布什政府将两者合并的建议,[17]而是在保留两者对相应金融衍生产品分权监管的基础上建议通过相互协调和国会法律协调以最终厘清两者的监管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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