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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机后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述评

  

  (二)危机中美国金融监管体制之缺陷表现


  

  尽管美国金融监管机构的数量繁多且监管内容涉及所有金融领域,但面对次贷证券化创新性地将资源进行跨组织、跨市场和跨境整合以及由此形成的以次贷为起点的信用产品长链和以次贷为圆心的全球网状市场,这种“碎片式”多边监管体制却暴露出其面对次贷证券化这种新金融现象所体现出的种种缺陷:


  

  1.监管重复与监管疏漏。多边监管体制发挥了各类行业监管者的专业监管优势,但次贷证券化产品带来行业分类的日益模糊以及监管者为提高市场竞争力而推进的放松监管却制造了不少监管重复与监管疏漏。对于从事存放贷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而言,美国同时存在FRS、OCC、FDIC、OTS和NCUA这五家监管机构,从而造成了多重监管标准和金融机构之间的不平等竞争,因而在各监管机构监管区域仍然相对隔离的情况之下,很难实现监管内容的无缝对接,监管疏漏也就在所难免。例如,在次贷证券化结构中那些大量采用高杠杆倍率进行运作,冒险激进的对冲基金;采用表外操作,不计入发起人风险资本管理,却融通巨额货币市场资金购买大量次贷产品的结构性投资机构(Structured Investment Vehicle, SIV);还有不受约束的各类衍生品交易者(投资银行、保险公司、私募基金等)以及规模庞大的场外交易。正是这些游离于监管体制之外或者未受到充分监管的主体、产品和交易共同酿成此轮次贷危机。难怪美国前总统乔治·沃克·布什也不得不承认,“过时的监管机制和金融系统风险管理的疏漏”是导致危机的重要原因。[5]


  

  2.监管协调不力与监管职权受限。次贷证券化拆除了各类市场之间与不同机构业务之间的藩篱,促成了流线型的产品链和一体联动市场的形成。面对复杂而全新的次贷证券化产品,投资者需要更充足的信息评估产品风险和价值以维持投资信心。这除了需要银行业内多部门的监管协调外,跨行业协调合作同样必不可少。但是,基于各个机构的法定授权,实践中建立的许多协调、沟通机制都是非正式或无实质权力的,加上业内被监管对象背后利益集团之间的相互博弈、监管者行业保护目标与本部门利益的考虑以及各机构已有的监管规则对相互协作所需的复杂而冗长的程序要求,这些都阻碍了各监管机构间的协调和合作进程,错过了预警、阻止和化解次贷产品风险的最佳时机。[6]


  

  除了监管协调不力,监管职权法定的局限也使各监管机构在防范因金融集团子公司业务操作内部化、交易对手和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等产生的各种风险上束手无策。例如,对拥有跨行业子公司的金融控股公司,FRS虽依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法》取得对它的监管权,但这种监管是建立在尊重其他机构行业监管基础上的“伞形监管”,只能在母公司层面行使。而从事证券业务的子公司则受SEC监管,并可能因采取表外操作而没有被计算风险或因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而不受任何监管,从而无法揭示整个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这样实际上是分割了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使得FRS的监管更多地停留在事后风险的处置而非事前风险的预警和控制之上。又如,虽然银行业监管者早就注意到华尔街五大投资银行过高的负债杠杆率会给商业银行带来潜在的交易风险,但限于监管职权只能无所作为。再如,对于像债务担保证券(CDO)、信用违约掉期(CDS)这类结构化的金融衍生品,SEC的两位委员曾竭力主张将其纳入监管范畴,但囿于缺乏法律的明确授权,最终在时任FRS主席格林斯潘的反对下不了了之。[7]结果,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被排除在监管范畴之外,从而使之成为此轮次贷危机中损失最大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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