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将来的金融服务法还应当有效整合现行的市场监管体制,实现对金融市场有序并有效的监管。金融市场上各种形式的金融产品本质上不过是一系列具体规定和约定的组合,一个金融产品区别于另一个金融产品的根本特征就在于其具体的模式构思、法律规则运用和运作方式。金融产品的这一特点使金融市场的各个参与主体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投融资的需要自由地加以创造,这是金融产品随着经济的发展大量涌现并越来越脱离现实物质基础的原因所在。 [32]此外,金融资产很强的流动性和可变能力,也使各类金融产品和市场之间容易产生协同共振效应,一个市场或一种产品的价格波动易被传导到其他市场或产品上,由一般的市场风险演化为整个金融系统的风险,并进而波及实体经济领域。近年来信息技术的发展以及金融全球化,使金融产品的运行与影响超越国界并进一步复杂化。金融产品的非物质化、易泡沫化和高流动性,不仅增加了投资者识别和运用金融产品的难度,也使金融资产及其市场管理的难度越来越大。因此,将来制定金融服务法时,应当根据金融产品的特性以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需要,合理建构金融市场监管体制与机制。例如,合理规定金融产品与服务的监管机构及其权限与行使权限的程序,规定既有利于金融创新又有利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金融产品审核制度,规定现行各金融监管系统之间的整合协调机制,规定有利于提高金融产品或服务监管能力的制度措施和技术保障等。
【作者简介】
陈洁,单位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注释】星野英一:《私法中的人》,王闯译,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8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70页。
法学研究所课题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理论思考和对策建议》,《法学研究》1993年第6期。
参见徐明、卢文道:《证券交易“买者自负”原则的司法适用及法制化初探》,载张育军、徐明主编:《
证券法苑》第4卷,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218页。
参见叶林主编:《
证券法教程》,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49页。
所谓“市场同质性”,是指交易双方处在相同的市场环境之中,受相同市场环境的约束,根据自身情况自主作出交易决策。
参见前引,徐明等文。
其实,即便在常见的基金投资中,信息对称也基本上是纸上谈兵。因为大多数投资者在购买基金产品时,基金公司对于汇集资金的实际用途通常只有抽象描述,而无细节说明。即使基金公司运用筹集的资金发生亏损,也只需向投资者提供一份投资净值的报告,投资者根本无权审查资金使用的真实情况。
KODA的全称是Knock 0ut Discount Accumulator,也被称为Accumulator, 国内翻译为累计期权。这是一种风险很高、极其复杂的金融衍生产品。美国政府认为Accumulator对金融的破坏极大,因此禁止在美国出售此种金融衍生品。不少内地投资者因购买该金融衍生品而濒临破产。
Norman S.Poser,Bro 8r—Dealer Law and Regulation,§ 3.03(2001).转引自何颖: 《金融交易的适合性原则研究》,《证券市场导报》2010年第2期。
参见香港证券与期货监察委员会编:《执法通讯》,2008年1O月(第60期)。
前引, 叶林主编书,第49页。
所谓“权证创设”,是指权证上市交易后,有资格的机构发行与原有权证条款完全一致的权证的行为。
参见“钟某诉南航权证创设案”,(2010)沪高民二(商)终字第65号。
参见卢文道:《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45页。
参见卢文道:《美国法院介入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之政策脉络》,《证券市场导报》2007年第7期。
参见任棉、校坚、申屹:《境外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比较与案例分析》,《证券市场导报》2010年第9期。
参见郭丹:《金融消费者之法律界定》,《学术交流》2010年第8期。
参见上证联合研究计划第20期课题:《合格投资者制度比较研究》,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承担,载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例如,有观点认为,“金融消费者是消费者概念在金融领域的延伸和特别化,是指与金融机构建立金融服务合同关系,接受金融服务的自然人” (刘晓星、杨悦:《全球化条件下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研究》,《现代管理科学》2008年第6期);还有学者则赞同将金融消费者界定为“购买或使用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商品,享受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的社会成员”(前引C17],郭丹文)。
2006年12月,我国施行《
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该《指引》第一次采用“金融消费者”的概念表述,提到要更好地满足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日益增长的需求”,“充分维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利益”。2011年3月发布的《
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免除部分服务收费的通知》中也强调要“积极维护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参见王振栋:《论金融消费者与投资者的识别标准》,《上海金融》2011年第6期。
参见前引,王振栋文。
参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2条。
参见铃木深雪:《消费生活论一消费者政策》,张倩、高重迎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8页。
叶林、郭丹:《中国
证券法的未来走向》,《河北学刊》2008年第6期。
参见前引郭丹文。
参见前引叶林等文。
参见冯果:《金融服务横向规制究竟能走多远》,《法学》2010年第3期。
神田秀树:《金融商品取引法的构造》,日本《商事法务》2007年第1799号。转引白杨东:《论金融法制的横向规制趋势》,《法学家》2009年第2期。
参见前引,叶林等文。
参见陈娃:《
证券法专题研究》,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26页。
参见管仁勤:《虚拟经济的含义及特征》,《人民日报》2003年4月1日理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