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投资者到金融消费者的角色嬗变

  

  其实,上述对“买者自负”原则三个前提条件的质疑,并不是否定该原则的合理性、正当性和可适用性,只是表明它并不具有绝对性,不能僵硬地适用于一切市场情形。归结起来,就是“买者自负” 中买者所负担的风险与后果只能是市场风险,至于市场风险之外的因道德风险或制度缺陷所招致的损失,并不应由买者承担。然而,在我国的市场实践中,投资者实际上自觉或不自觉地因“买者自负” 的原则理念或制度体现承担了远远超过市场风险的损失。在目前的诸多相关论述中,人们习惯于从证券产品、市场层次的角度去界定“买者自负”原则的适用范围,而未从法律操作层面规范“买者自负” 适用的具体条件及其责任分配,不仅在日新月异的金融实践面前捉襟见肘,对于真正厘清投资者保护的原则、标准也并无充分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效益。


  

  二、投资者地位的因势分化与金融消费者概念的借势生成


  

  如前所述,把“买者自负”原则绝对地适用于所有投资者的所有投资活动,实际上是在忽略投资者实际市场地位和交易境况的千差万别,其结果,一个本属公正的基本交易制度原则却可能导致或者已经导致不公正的适用效果。当然,法律作为一般行为规范,不能对不同的投资者逐一设定不同的行为规范,而只能在“类” 的划分下设定“类” 的行为规范。在传统的“买者自负”原则普遍适用的法律建构理念中,投资者是被视为“一类人” 而作为市场关系主体存在的,有关投资者的法律一体适用于所有投资者。但是,随着金融市场的进一步规模化和复杂化,投资者也在发生着“类” 的分化,在今天这种“类” 的分化是如此巨大与明显,以至于规范投资者的法律(如基于“买者自负”原则建构的法律规范)也必须相应地发生适用对象的分化与转化。


  

  首先,根据投资者是否以投资为营业以及投资判断能力的不同,许多国家和地区把投资者划分为专业投资者和一般投资者。以投资为营业或投资判断能力较高者为专业投资者或合格投资者,此外即为一般投资者。专业投资者或合格投资者的确定标准较多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判定和考量的因素主要包括投资者的性质、投资者的资产状况等客观标准以及投资者的专业知识、专业能力、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等主观因素。例如,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新业务守则资料册》将金融机构的客户区分为零售客户和专业投资者,而专业投资者又被细分为专业客户和选择性的专业客户。英国的监管规定中并没有直接给零售客户下定义,但根据《新业务守则资料册》及相关立法和实践,通常认为零售客户是指证券市场中除了被认定为专业投资者以外的所有投资者。对于专业投资者,英国明确规定了“专业客户” 的投资者性质、资产规模以及员工人数等标准,并且规定,投资者满足定性测试要求(即对客户的专业能力、经历和知识进行充分考察后,认为该客户具有与拟参与的交易或服务相应的能力,可以作出投资决定并理解所涉及的风险)并且履行一定程序后,可被认定为“可选择的专业客户”。[16]再如,韩国证券市场和金融投资服务法根据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差异和投资总资产规模的大小,将金融投资领域的投资者分为非专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专业投资者包括金融机构、大公司(依据雇员数量、资产规模和资产充足率等指标)、政府机构和国际组织;凡符合一定条件的个人,包括交易经验和资产规模,也可以成为专业投资者。非专业投资者指其他个人和不属于专业投资者的公司。[17]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各国资本市场发展情况的不同,相同的投资者分类制度规范的市场层次和产品领域可能并不相同。例如,我国香港的私募证券发行不像美国那样发达,投资者在交易领域的经验还不如美国投资者那样丰富,我国香港的合格投资者制度主要规范交易领域。而美国的合格投资者制度则侧重于私募发行,其根源在于美国私募证券的发行和转让无需履行强制性登记注册程序,信息披露程度较低,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要求较高,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的投资者不适宜参与。[18]


  

  其次,投资者与投资对象之间的距离延长并由大量中间金融产品和服务所连结。在以证券为投资手段的投资活动中,投资关系的一端是投资者,如股票或债券的持有者,另一端则是投资对象,如股票发行人或债券发行人。在不公开的证券市场上,投资者与投资对象之间的联系是直接的;而在公开市场上,在投资者与投资对象之间介入了证券承销商、证券经纪商、证券投资顾问等市场主体,投资者从这些发挥中间功能的市场主体那里获得金融服务。尽管这些金融服务以实现投资顺畅和提高投资收益为目的,但它们本身不是投资目标,只是投资者实现投资目标的手段或介质,并且投资者要为这些投资手段或介质的利用支付费用。然而,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这些金融服务可以物化为金融产品,并且通过不同投资要素的排列组合形成日渐复杂的金融衍生品,利用这些金融产品的投资者距离投资对象日渐遥远以至陌生,导致原本作为投资手段或介质的金融衍生品异化为投资目标。投资者由对投资对象的选择嬗变为对投资手段或介质的选择,实质上由投资者嬗变为金融产品或服务的消费者。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