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刑事法律援助的具体对象之二:被害人
人权的司法保障是指司法机关依据职权对于人权实施的保护,其核心是人权的司法保护,也就是通过司法程序对人权遭受侵犯的受害者实施的救济。随着晚近被害人学说的兴起和保障被害人权益呼声的高涨,新一轮的司法公正与人权保障促使法律援助的对象已扩大到刑事被害人。即国家对刑事被害人提供法律援助,以实现他们的诉讼权利。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4条在保障刑事被害人实现诉讼权利方面是有缺失的。2003年《条例》在刑事法律援助对象的规定上较《刑事诉讼法》虽然是前进了一大步,但是《条例》在刑事法律援助对象方面仍然主要是偏重于“被告人”。不过,《条例》第11条还是将刑事法律援助的对象扩大适用于有“经济困难”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和有“经济困难”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诉人通常也是刑事案件的被害人),这表明我国的刑事法律援助对象也出现了向被害人适用的趋向。
(一)国外有关将被害人纳入刑事法律援助对象的规定
联合国规定被害人为刑事法律援助对象的法律文件主要是联合国大会1985年通过的《为罪行和滥用权力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即第40/43号决议)。首先,该决议界定“受害人”系指“个人或者整体受到伤害包括身心损伤,感情痛苦,经济损失或基本权利的重大损害的人”。接着,该决议的第6条第3款规定“在整个法律过程中向受害人提供适当的援助”。该决议将受害人纳入刑事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既适应了《国际人权法》对被害人利益保障的要求,也顺应了世界刑事诉讼的发展趋势。因为,有些国家也在将被害人纳入刑事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例如,1994年《德国刑事诉讼法典》规定如果案件和法律情况复杂,被害人无足够的伸张自己利益的能力或者不能期望他有此能力的时候,可以提出申请法律援助,成为刑事法律援助的对象。《挪威刑事诉讼法》第9章也规定,性犯罪的被害人有权委托律师,国家支付律师的报酬;如果被害人收入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律师的代理费用也由国家支付。[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