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法律援助的具体对象
——以司法公正与人权保障为中心
冯祥武
【关键词】刑事法律援助;具体对象
【全文】
刑事法律援助对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有权或有资格申请并获得刑事法律援助的人。学理上,刑事法律援助对象(即受援人)是刑事法律援助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之一,是刑事法律援助权利的享有人,他们基于刑事案件,在生理、心理、自由等方面处于相对“贫弱”的不利地位,从而成为法律援助的特殊对象。[1]有关刑事法律援助对象的法律规范,国际法和国内法都有一些。但在对刑事法律援助的具体对象的认定上,我国历来是比较重视被告人,而忽视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将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确定为刑事法律援助的具体对象,赋予他们完全的法律援助对象资格,是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获得完全的法律援助权利的需要,也是体现新时期司法公正和人权保障的需要。因此,刑事法律援助的具体对象不仅包括被告人,还应当包括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
一、有关刑事法律援助对象的规范
有关刑事法律援助的具体对象的规范,联合国的国际公约和刑事司法国际准则,以及一些国家的国内法都有一些具体的规定。
(一)联合国有关刑事法律援助对象的规范
刑事法律援助是联合国的相关人权公约和刑事司法国际准则关注的重点。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基础性人权保障公约对各国的刑事法律援助都具有指引和规范作用。例如,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基于“确保设计刑事司法过程中所有人受到平等和公平待遇”,使公民不分贫富贵贱都能获得公平和平等司法保障的价值目标,于第4条第3款规定,任何受到刑事指控的人被告知有权获得并真正获得法律援助是一项最低的人权保障措施;被告人有权在“司法利益有法律援助需要”的案件中获得为他指定的法律援助。不过,联合国有关刑事司法援助对象的规范主要体现在联合国的刑事司法国际准则之中。
联合国的刑事司法国际准则指由联合国制定或批准的有关刑事司法的标准和规范,主要包含在联合国制定或批准的国际公约和其他国际法律文书之中。而国际法律文书的形式有标准、规范、准则、原则、规则和守则等。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高度重视刑事司法中的人权保障,致力于刑事司法中法律援助的推进,将建立法律援助国家机构视为各国保护和促进人权的重要机制之一。1987年联合国秘书长应联合国大会(第42/123号决议)的要求起草的题为《保护和促进人权的国家机构》的报告指出:“在司法框架内保障个人权利的一个最重要的机制便是许多国家内部的法律援助制度。这种制度服务于那些因资金或其他原因不能在司法程序中有效地为自己进行辩护的人。”可见,联合国将司法程序中的法律援助机构的建立视为人权保障的核心内容之一,强调赋予刑事司法中一些特定对象以法律援助权利,包括死刑犯、少年犯、未决犯,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2]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