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在国家机构体系内的横向配置权力。这里涉及的实际上是宪法对国家分到的那部分法权或那一大块蛋糕在同一级国家机构内的不同国家机关间做横向配置的原则。在国家机构横向配置权力方面,欧美国家和其他地区很多国家的宪法,强调的配置原则一般是权力分立与制约平衡。权力分立与制约平衡的具体形式各国往往有很大差别,议会制国家与总统制、半总统制国家不一样,英美法系国家与大陆法系国家也不一样,但共同点都是强调担负不同职能的国家机关之间要用权力相互制约。制约的主要目的是防止权力过分集中导致腐败,防止任何机关或个人搞极权专制破坏民主和法治。
在这方面,中国宪法规定的权力配置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处理权力横向配置方面的基本要求,是在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都由选民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的基础上,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本级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在中国宪法的民主集中制下,同一级国家机构的不同机关之间,职权划分比较明确,但监督是单向度的,即只实行人大对其他国家机关的监督,其他国家机关不能反过来也监督人大。另外,中国宪法没有一般性地规定同一级国家机构的不同机关之间相互制约,但还是有一些相互制约的内容,如法院、检察院与公安部门办理刑事案件,宪法就规定了办案三方“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5.在国家机构体系内纵向配置权力。在国家机构内纵向配置权力方面,各国宪法往往分别采用单一制或联邦制中的一种体制来实行。就权力纵向配置的特点而言,单一制推定国家主权属于代表统一的国家的中央当局,地方的权力由中央授予,全国只有一部宪法。过去的单一制国家多实行中央集权制,各级政府之间做职权划分,不搞事权划分,地方行政机关首长由中央任命,各级地方行政机关下级服从上级,各级地方政府接受中央政府领导。当代的单一制多采用地方自治模式,在此模式下,中央与地方之间往往做事权划分,地方行政首长由本地议会选举或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对本地议会或选民负责,中央与地方权限争议往往通过司法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