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确定权力的范围或界限,这实际上是确定国民委托给国家机关掌握和运用的那部分法权的范围,也就是确定宪法分给国家机关的那块蛋糕的大小。公民把一部分在本源上属于个人的权利委托给国家机关行使,这些受委托的权利汇集到国家机关手中就转化成了国家权力。中国宪法规定的各级各类国家机关(其中首先是各级人大)的职权、权限,都来自选民(人民的具体表现)的委托。此即所谓“权为民所赋”。这里包含两项重要原则:(1)宪法规定给国家机关的职权就是人民委托的职权,未受委托的机关或组织不能行使国家权力。(2)国家机关的职权以人民委托的为限,即不能享有宪法没有委托的职权,因此,根据宪法行使职权的政府都是权力受限制的政府,法治国家通常简称有限政府。
3.确认公民保留的权利的范围,尤其是确认公民基本权利的范围。这也就是确认属于公民的那部分法权或那块大蛋糕。在一国的全部法权中,除委托出去的那一部分到了国家机构手中转化成了国家权力、由国家机关行使外,其余法权全部由人民保留。宪法对基本权利的列举,并非表示公民的权利以此为限,而是表示在公民全部权利中,被列举的那些是基本权利,国家必须承担起保障这些基本权利的义务。国家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方式可以是立法,也可以是行政或司法,具体保障方式视宪法体制而定。谈论宪法确认公民保留的权利的范围时,有几项原则应予注意:(1)公民的权利不以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为限,公民有权做宪法没有排他地规定只能由国家机关做的事情,有权做宪法、法律不禁止的任何事情。(2)国家只能基于每个人的权利都能获得充分、平衡的保障之目的才可以对公民基本权利进行限制,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不能违反比例原则。(3)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只能以狭义的法律为之才具有正当性,以法律的下位法规范性文件或其他方式限制公民基本权利违反宪法精神。(4)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应该符合宪法的规定与精神,否则应属无效。(5)公民基本权利的范围不是固定不变的,在条件成熟时有必要通过修宪或解释宪法的形式扩大基本权利的保障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