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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权与人权保障

  

  3、司法对人权侵害的事前预防


  

  近代民主宪政国家,三权分立与制衡的模式,旨在强调国家权力的规范运作以保障人民的利益。可以说,权力分立的最终目的,在于保障人权。司法权所具有的抗衡并审查行政权及立法权的能力,使得国家在采取立法行为及行政行为时,不得不事先考虑司法的审查功能。事实上,人权保护需要一个有效的政府,毕竟如果政府没有实施的力量,人民就没有权利可言。但是,政府权力的高效不能建立在恣意侵犯人权的基础上。因此,在现代法治国家,政府对人民基本权利的限制或剥夺,应该遵循必要及最低限度的原则,并将衡量这一原则的权力赋予法院。这就使得立法与行政在保障社会秩序的同时,有义务保障人民的权利,尤其在对人民权利影响较大的刑事程序中,强制处分行为的行使应严格遵守司法令状原则,以防止政府权力随意启动以侵犯人民的基本权利。


  

  总之,司法通过适用法律的平等,不仅可以保障个人利益不受私人及政府的侵害,而且可以保障人民的利益不受立法机关及抽象行政行为的不法侵害。


  

  在法治国家,司法所具有的人权保障功能,使得司法成为最具公信力的权力,故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的法官,在社会中享有极为崇高的地位。事实上,为保证法官能够做到公正司法,大多数国家不仅规定了极为苛刻的法官任职条件,而且规定了良好的法官任职保障措施及惩戒措施等。如美国大都从执业多年且成绩卓越的律师或检察官中选任法官,大法官由总统任命,再由国会参众两院批准。大法官一经任命便终身不得撤换。即使在大法官触犯刑法的情况下,也必须由国会经过与罢免总统同样烦琐的弹劾程序,才能罢免大法官。此外,大法官的任命需要经过参众两院多数通过,其通过程序包括极其详尽的调查以及反复的听证。在这个过程中,候选人的历史与人品受到层层推敲。因此可以说,法官袍加身意味着法律职业生涯的顶峰。法官也不负众望,廉政状况非常令人满意。德国自上世纪60年代以来几乎没有法官犯案。英国法官中的犯案者极其罕见。美国自立国200年以来只有40名法官犯案。[7]在日本,上世纪初,日本立法和行政部门都曾发生过许多受贿丑闻,但法官渎职的记录一件也没有。[8]


  

  因此,正如托马斯·弗莱纳所言,“一旦把人权托付给法院这种制度设置,人权就有保障”。[9]


【作者简介】
岳悍惟,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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