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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权与人权保障

  

  2、司法对人权侵害的事后救济


  

  有救济才谈得上有权利,故一旦权利受到侵害,能够迅速得到公正司法的救济,是人权保障的最重要方式。司法对人权侵害的事后救济主要通过公正审判及违宪审查来实现:


  

  (1)公正审判


  

  司法审判的目的,在于公正地适用法律制裁违法行为以保障人权。因此,每一个人都必须有公平的机会在一个能够不受政府影响而独立审查问题的法院面前陈述自己的主张,故审判程序一旦被启动,那些与案件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的人都有充分而有效地参与裁判结论制作过程的权利,法院不能根据政治权力的分配来作出判决,法院的判决只有在采纳了合理的论据时才是有说服力的。司法权的特性,旨在保障司法能够公正审判。


  

  (2)违宪审查


  

  国家取得权力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以增进及保障人民的权利,故“治理人类不要用极端的方法,我们对于自然给予我们的领导人类的手段,应该谨慎的使用”。[5]法律将审判处罚权赋予法院,仅意味着其符合国家权力的形式合法性,实质上,法律内容的实质正当性问题同样重要。事实上,法律授权政府践踏人民权利的例子不胜枚举。如果一个国家允许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或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大规模地限制乃至剥夺人权而司法无能为力,那么这个国家根本谈不上人权保障。因此,人权,标明了国家权力的边界,对立法机关的权力设置了一种限制,要求政府尊重人的尊严,即使这样做使政府不高兴。这种义务--这正是人权的基本内容--应当能够得到独立司法的保障。[6]就是说,人权保障要求立法权及行政权应该臣服于司法,当法律授权公务人员藐视人民基本权利时,人民有权诉诸司法,要求司法从宪法角度予以救济,司法对于被诉的法律及抽象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宪法有作出最终确认的权力。


  

  司法违宪审查权的行使,有两个关键性的问题。其一是人民有宪法诉讼权。司法所具有的被动性特征,要求违宪审查的提起权在于人民。就是说,一旦人民认为自己的宪法基本人权受到国家立法及抽象行政行为的侵害,人民就有权依据宪法提起诉讼,以救济自己的基本人权。其二是最高法院法官有宪法解释权。近代宪法主要是基于个人自由而架构宪法所保障的基本权,故解释某一行为是否属于基本权利时,应依“有疑问时,为有利于自由之推定”的原则。事实上,在美国,普通法官根据法律作出裁决,最高法院大法官根据宪法主持正义,因此,违宪审查对于人权保障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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