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试论法官与法学家的关系

试论法官与法学家的关系



——以美国为语境的思考

蒋志如


【摘要】通过梳理美国法官与法学者之间在历史视野下的关系,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其一,完全重合阶段,其二,密切合作阶段,其三,“分裂”阶段。但是,通过进一步分析,他们的分裂其实是一种表象,还是处于密切合作时期。这一关系,对中国法学和司法实践来说有重要的意义,即中国法官与法学者之间的良性互动促进中国法学和法治的发展。
【关键词】法官;法学家;普通法;法学家与法官的互动
【全文】
  

  一、提出问题


  

  在中国法学家与法官的关系,如果从更为抽象的视角看的话实际上是理论界与实务界(不仅仅包括法官,还包括律师、检察官等)之间的关系。这一关系在中国还没有得到充分分析。虽然只要我们稍稍进入他们关系的思考就会发现:中国当下法学理论界还没有为法律实务界提供很多吸取的理论资源和思考源泉,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在于法学家们对现实的关注不够,对理论关注太多,虽然最近法学的社会实证研究的兴起有助于缓解这种现象[1];而在另一方面,由于中国法院很多信息没有公开,甚至还无法公开,学者无法进入到(即观察到)实务的真实运作进程中去[2],从而无法研究真实实务中的法律、司法。


  

  如果简而言之,即理论与实务其实是“两张皮”现象,也即法官与法学家在司法领域其实也相互不搭理,虽然他们常常合作,一起开会、讨论问题。在今天这个复杂的社会语境下,如果两者不合作的话,首先无法推进中国法学发展,因为法学是世俗的、实用主义的、地方性的[3],其次也不可能更顺畅地、更有效地推进中国法治实践的发展,因为没有理论指导的实践是一种盲目的实践,可能是要付出更为昂贵代价的实践,也可能成为一个社会、民族无法承受的实践。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说法学者从事法学的社会实证研究有一个基本主旨就是为司法实践提供一些具体的建议或者启示可以成立的话[4],则这些司法实践就成为了从事法学的社会实证研究的法学者(以下简称“法学者”)、法官、律师共同关注的话题。在法学者与其他两者的关系中,与其说法学者与律师、法官相处的关系等距,还不如说法学者在心理趋向上更愿意为法官服务,毕竟法官对当事人利益影响更直接,而且说不定法学者为法官的服务最后可能进入到先例层面。


  

  如果从中国当下语境观察的话,要思考两者的正面关系,中国的司法和法学现状还不能提供更多的、有力的反思,我们有必要借助他人的资源、历史去思考中国的问题,当然也请记住,笔者不是主张让其他资源、理论、历史去取代中国的司法、法学的实践,而是提供反思的一种资源或者说是中国制度建设、法学研究的一种参考意见而已!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