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报复心理作祟。以离婚夫妻为被告的民间借贷纠纷中,存在离婚一方对另一方报复的情形,由于婚姻的不幸,一方在离婚前大肆举债报复另一方的不忠行为或给自己带来的伤痛。有些案件出现当事人为在家庭共同财产分割中获取更多的份额,离婚前非常态的向己方亲友举债。
5.违法行为猖獗。当前社会上出现赌博、吸毒等不法行为盛行现象,一些当事人明知这些是违法行为仍然热衷其中,不惜通过借高利贷、诈骗等手段为自己从事违法活动筹集资本。
三、对策及建议
1.加强宣传,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要通过普法、新闻媒体等手段大力宣传国家鼓励支持民间资本合法运行的政策和借贷法律知识,强化农村借贷的教育宣传。将宣传的重点放在如何书写完备的借贷合同、如何提供担保、非法借贷的种类和特点、借贷纠纷的诉讼程序等方面,切实提高借贷当事人的保障资本合法流动的能力,提高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
2.坚持平等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的原则。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应当始终坚持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原则,一味的偏向保护债权人利益不利于查清借贷事实。对涉嫌“问题借贷”的纠纷案件尤应如此,对债务人或案外人在诉讼中提出辩解或异议应予以重视,运用举证责任分配平衡双方利益,切实担当起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健康运行的责任。
3.加大对涉嫌“问题借贷”的审查力度。审理中发现起诉借贷事实或理由不合常理、借款凭证存在伪造可能等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应当高度重视,尽量使用普通程序审理。此类案件审理法官应当严格查清借贷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借款用途、支付方式、双方的经济状况,重点审查借款凭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对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法官应当进行调查,向被告亲属阐明可能的后果,要求原告提供被告人的其它联系方式或线索,尽量通知被告应诉。涉嫌“问题借贷”的当事人自愿达成还款协议要求法院出具调解书的,法官应当严格审查还款协议内容,必要时联合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4.充分发挥举证责任分配职能查清事实。举证责任分配是查清案件事实的重要手段,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中法官应当善于运用这一工具,对涉嫌“问题借贷”的纠纷案件,除基础借贷凭证外,建议要求当事人进一步提交证据,申请证人到庭作证,依法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诉讼或依职权追加其参加诉讼进行举证质证。对只有代理人参加诉讼的,必要时法官应当传唤当事人亲自到庭说明情况,进行举证、质证,拒不到庭的可依民诉法进行拘传或者让其承担不利后果。涉嫌“问题借贷”案件法官可以要求借款人就部分事实进行举证,也可以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依法告知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或伪造证据需要承担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