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问题借贷”现象增多成因和对策
郑天玲
【关键词】民间“问题借贷”;成因;对策
【全文】
近年来,由于国家对民间资本运行支持保护力度的增大,民间借贷活动日益活跃,我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也呈快速上升态势,最近在审判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借贷”越来越多,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一、“问题借贷”的类型
1.借贷纠纷涉嫌“高利贷”。审理中被告反映借款系原告高利放贷,且高额利息或在借款时扣除,或已计入本金,被告实际拿到的金额低于借据载明数额,原告仍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据载明款项及利息。
2.借贷纠纷涉嫌诈骗、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等犯罪行为。有些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自愿达成还款协议,要求法院制作调解书,后发现被告借款行为系属诈骗并被判刑,法院不得不对原先的借贷案件提起再审。另有一些民间借贷纠纷出现很多原告短期内集中起诉同一被告要求还款,后经公案侦查被告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3.借贷纠纷涉嫌赌博、吸毒债务。审理中被告反映借款系因赌博发生的债务,有些赌博输后因无钱支付赌债书写的借据,有些因没有资本遂借款进行赌博,此类案件中 “职业放贷”现象严重。有些案件被告举债购买毒品供自己吸食。
4.借贷纠纷涉嫌虚构债务、虚增债务和虚假诉讼。审理中发现有些民间借贷纠纷存在虚构或虚增债务、虚假诉讼现象,有些以离婚夫妻为被告的借贷纠纷中,出现一方在离婚前的短期内多次向己方亲友举债、因婚外情离婚中第三者凭借婚外恋情方书写的借据要求双方承担连带责任等现象。有些案件出现被告在短期内反复涉及民间借贷纠纷、原被告系近亲属、原告起诉的借款事实和理由不符合常理等现象。
二、“问题借贷”的成因
1.社会诚信缺失。一些当事人缺乏基本的诚信理念,为了获取各种利益置诚信守法、基本道德规范于不顾。有些借贷人或不顾自身还款能力进行大额举债,或为满足自身需要到处举债。
2.法律意识薄弱。有些出借人缺乏基本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不问借贷人借款用途,不顾借贷人还款能力,不知借贷利率是否合法,不要求借贷人提供担保。
3.高额利益诱惑。由于民间借贷纠纷的利息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借贷利率,即使有最高不能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规定,其利润仍然十分可观,导致有些出借人对借款人情况不严格审查。有些出借人为获取高额利润不惜突破不得高于银行贷款利率四倍的规定,大肆放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