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监督 应从参与量刑标准的制定开始
叶旺春
【关键词】量刑
【全文】
量刑监督是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依据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权,以法定的标准、程序和方式,对审判机关量刑权的行使进行检查、评议、督促,以促进量刑公正的活动。量刑规范化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制定量刑公正的量化标准(以下简称“量刑标准”),使法官的量刑裁量权得到规范,也使包括检察机关在内的其他社会主体在评判法官量刑是否公正时有一个相对客观的依据。而对于量刑标准的制定,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不应置之度外。
一、量刑标准的制定需要检察机关的参与
2010年10月1日,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取得重要进展,《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颁布,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由“两高三部”联合制定颁布)正式在全国范围内试行,分别为量刑规范化改革奠定了重要的实体基础和程序基石。《指导意见》最大的亮点在于,其对部分量刑事实和量刑情节进行了量化,成为事实上的量刑标准。
目前,《指导意见》仅由最高人民法院一家制定、颁布,这种情况在目前的试点阶段是合理的,毕竟量刑权应由人民法院独立行使。但是,量刑标准不仅仅是法院量刑的根据,也是立法机关、检察机关、舆论媒体、社会大众等社会主体评判量刑是否公正的根据,如果由法院一家完成,就会产生“监督标准由被监督者制定”的悖论,不利于社会对量刑活动开展监督。而量刑标准的不科学,比个案的不公正影响更广、危害更大。
事实上,在英美法系国家,量刑指南的制定并非由法官单独完成,这本身就是一种制约或宏观的监督。美国联邦、州各有自己的量刑指南委员会,其成员构成比较广泛,有立法机构的立法者、法官、律师、检察官、缓刑官、被害人代表、学者、社会团体的代表,等等。在英国,量刑指南由量刑咨询委员会和量刑指南委员会相互配合完成,前者就某一类量刑问题向后者提出建议,后者接受后,经广泛征求意见,制定出量刑标准,作为法官办案的指南准则。其中,量刑指南委员会由首席高等法官担任主席,成员大部分来自法院系统,但也包括有刑事警察、刑事起诉、刑事辩护方面工作经验的人士;量刑咨询委员会的成员,包括法官、学者,还有来自社区的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