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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新刑诉法完善死刑复核程序的规定

  

  其次是应当正确看待死刑案件的“历史的检验”。在2007年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颁发的《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死刑案件的质量的意见》中,提出了要“切实把好死刑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适用法律关,使办理的每一起死刑案件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对死刑案件的质量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这是正确且重要的。然而,应当看到,所有的死刑案件实现“经得起历史的检验”这个很高的质量要求,是需要有其前提的,即首先应当经得起现实的检验。如果将疑问尚存的死刑案件送交历史去检验,那是对历史不负责任。而所谓“现实的检验”,则必须以尊重辩护意见为基础。显然,如果辩护意见对指控的案件事实或证据等提出的异议未能得到有效消解,那就意味着这个死刑案件未能经得起现实的检验。


  

  由此可见,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到辩护意见对确保死刑案件的质量所具有的重要意义,在实践中全面落实新刑诉法关于听取辩护意见的规定,以保障死刑案件的质量。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只应要求核准抑或可以要求不核准?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240条第2款规定: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该条规定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履行其法律监督职能的基础。


  

  关于该款规定的含义,认识需要统一。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其含义就需要确定:应当通报的仅限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已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的死刑案件的复核结果,还是所有死刑案件的复核结果,对此,应通过司法解释予以界定。需要研究的是,该款规定中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其含义究竟是什么?


  

  从性质而言,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是其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体现;从内容来看,这里所说的“意见”既应当包括要求核准死刑的意见,也应当包括要求不核准死刑的意见。显然,不能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意见予以片面理解,以为这时所提的意见只能是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这样的片面理解,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所承担的法律监督职能不符,也与死刑复核程序的功能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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