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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新刑诉法完善死刑复核程序的规定

  

  二、听取辩护意见,职责抑或权利?


  

  刑事诉讼法作为规制刑事诉讼中的职权机关之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权益之法,许多程序性规定同时意味着这两个方面的含义:既规定了职责,又规定了权利。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240条第1款的规定就属于这样的规定。该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从反复修改的过程来看,该款规定中的“讯问被告人”,经历了从“可以”到“应当”的变化。显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虽然使最高人民法院在死刑复核程序中承担了更为硬性的职责,但对被告人的权利保障而言,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作用。而该款中规定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虽然有个前置条件,即“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进一步说明了该规定所具有的双重属性:必须听取辩护方的意见,这既是最高人民法院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的职责,也是辩护人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的权利。


  

  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应当听取辩护方的意见,对于保障死刑案件的司法公正来说至关重要。从司法的程序正义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听取辩护方的意见,本身就是程序正义的体现,是程序正义的有机组成部分;从司法的实体正义而言,最高人民法院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听取辩护方的意见,是避免死刑案件发生错误裁判的有效保障。笔者曾撰文指出,为保障死刑案件的质量,应对死刑裁判设置两个防止错误的底线,一是避免发生不可挽回的错误,二是避免发生不可饶恕的错误。第一个底线比较容易理解,即绝不能冤杀。第二个底线需要说明。所谓“不可饶恕的错误”是指,在事实或证据存在疑问或者适用法律有疑问时,如果仍坚持作出死刑判决或裁定,就是绝不能饶恕的错误。这里所说的“存在疑问”,既是指裁判者心中尚存的疑问,也是指因控方对辩护方提出的问题未能予以有效消除的疑问。


  

  在确保死刑案件的质量问题上,我们有必要强调两方面的认识。首先是应当充分重视辩护方意见。我们知道,在保障案件质量问题上,我国传统的刑事诉讼模式所重视的是公检法三机关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强调的是刑事诉讼通过侦查、起诉和审判的不同环节的层层把关,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是对于辩护意见的重视程度明显不足。然而,从已经发生的冤假错案来看,几乎都存在忽视辩护意见的情况。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为确保死刑案件的质量,只是重视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是不够的,还应当充分重视辩护意见,因为这是避免发生不可饶恕的错误的基本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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