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性司法作为全新的犯罪处理模式,已在全球多个国家进行了尝试性实践。结合这些国家的实践情况看,其主要实践方式就是前文所述之刑事调解(和解)(VOM),即在调解员(律师)的主持和推动下,被害人、罪犯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会见和对话,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以解决问题。调解员通常由国家或地方政府设立的专门机构中的调解人员承担。在VOM实践过程中,各国在具体操作时会有些许不同,但大体一致。以美国的VOM实践为例,刑事调解(和解)通常的步骤如下:
1.程序的启动。程序的启动由被害人与罪犯自愿提出,双方需提交愿意进行调解的陈述。其他国家也有不同的规定,如西澳大利亚规定,除被害人和罪犯外,法院、律师在量刑前也可以提出调解建议,治安法院如果认为案件适宜调解的,还可以指令调解。
2.对案件本身和被害人、罪犯的状况进行评估,以确定是否适宜进行调解和对话。调解员在了解被害人的背景信息后,与被害人会面,听取被害人诉说案情,包括细节,同时把握被害人的情绪状况,弄清被害人与罪犯会见的目的。如果被害人有伤害或报复罪犯的念头,双方就不适合当面对话。调解员须评估会见的必要性和被害人情绪稳定性,以及提到的话题对实现调解目的是否有利等。调解员还要与罪犯会面,确定罪犯承认犯罪并愿意为此承担责任,否则不宜安排双方见面对话。这种做法在苏格兰的恢复性司法实践中也有所体现。
3.对支持被害人的群体进行指导。无论支持群体(如被害人的家庭成员、医生、朋友等)是否出席被害人与罪犯的对话现场,他们都会对被害人的情绪产生重要的影响,所以调解员要向这个群体讲明调解的目的、风险和益处,以更好地推动调解程序顺利进行。
4.被害人和罪犯要做的准备工作。在调解前,给被害人和罪犯双方充足的时间进行思考,明确并写下在调解时需要向对方询问的问题,并将问题提交给对方,使对方可以思考如何回答,这样在调解时才会有的放矢。
5.真正的对话开始后,调解员帮助双方推动程序顺利进行,保证调解程序受到双方的尊重。调解员并不是对话的主角,更多的是扮演了旁观者角色,但在适当的时候提醒双方需要提出的问题,以确保对话中没有遗漏关键问题。
被害人可以以不很过分的方式向罪犯宣泄情绪,罪犯通过听取被害人的诉说、质问甚至谴责而深刻体会到自己的罪行给被害人带来的巨大伤害,真心悔罪,诚心向被害人道歉,并承诺以积极的方式赔偿被害人精神上和物质上的损失。而被害人通过听取罪犯对犯罪行为的忏悔、接受罪犯的道歉和赔偿,来获得心理上的宽慰,进而能谅解罪犯。双方还会就赔偿的数额、赔偿期限和方式等具体细节进行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