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曾新华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
【全文】
新刑事诉讼法第275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这被称为“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该制度对未成年犯的复学、就业以及保证其顺利回归社会具有重要现实意义。但由于新刑事诉讼法仅以一个条文的形式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并保证其得到有效实施,是摆在立法部门、实务部门以及学术界面前的共同课题。
需探讨的问题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相对不起诉以及附条件不起诉记录是否可以参照适用?由于相对不起诉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情形,而附条件不起诉适用条件是“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适用对象为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显然应包括这两种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为此,笔者建议,相关司法解释或者规范性文件应规定,未成年人相对不起诉和被附条件不起诉记录封存可参照适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关于法律效力,新刑诉法规定“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据此,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后,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有两个例外:首先,“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进行查询的。这一例外是正确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国家、社会和个人合法利益的需要,也是《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规定的例外,即“应仅限于与处理手头上的案件直接有关的人员或其他经正式授权的人员才可以接触这些档案”。其次,“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对于“单位”的范围,新刑诉法未规定,可以参照刑法第30条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即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对于“国家规定”范围,新刑诉法也未规定,而根据刑法第96条规定,国家规定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笔者认为,对于新刑诉法中的“国家规定”的范围,必须予以严格限定,可以参照刑法第96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