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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步解决刑罚执行监督的三个基础性问题

逐步解决刑罚执行监督的三个基础性问题


季境


【关键词】刑罚执行;监督
【全文】
  

  执行监督理念定位偏差,执行主体分散与执行监督机构设置失当、刑罚执行监督方式过简等基础性问题,应有针对性地逐步加以解决。


  

  刑罚执行监督是检察机关履行其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内容,是检察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当前,我国刑罚执行监督存在着执行监督理念定位偏差,执行主体分散与执行监督机构设置失当、刑罚执行监督方式过简等基础性问题,应有针对性地逐步加以解决。


  

  一、刑罚执行监督过程中的理念定位


  

  刑罚执行中的一些理念偏差导致了刑罚执行效果的削弱,主要问题体现在以下方面:其一,重惩罚犯罪轻保障人权。部分监管场所工作人员仍存在着过于重视刑罚的惩罚功能而忽视刑法对人权的保障功能的现象。突出表现为片面强调监管的专政职能,对于一些带有惩罚性的侵犯服刑人人身权利及民主权利的做法习以为常;其二,重监管罪犯轻教育罪犯。表现为对于服刑人片面注重监管,只强调维护监管场所秩序,对于服刑人的思想改造重视不足;其三,重经济效益轻社会效益。由于监管场所的经费保障体制存在的一些固有问题,导致部分监管场所过度追求经济效益,甚至主要以经济效益为导向,忽视了监管场所以社会效益为主的指导思想。错误的观念不根除,刑罚执行监督的前景将不容乐观,非正常死亡的事件也将难以杜绝。


  

  从法理上看,包括监狱、看守所等在内的监管场所对特定对象的监管,本身的确带有一定的强制性。但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进步,保障人权、以人为本的观念成为全社会的共识,片面追求惩罚与报应的思想已被历史淘汰,取而代之的是对被监管人员的教育与矫治,追求的是让具有社会越轨行为的人能够早日回归社会。我国一贯倡导的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政策也已经清晰地表明,监管不是目的,而只是防卫社会与救治人的手段。即便是“惩前毖后”中的“惩”也绝不应理解为在监管场所实施惩罚,因为剥夺被监管人的人身自由本身就已经是惩罚的全部了。监管的目的是为了教育与矫治社会的越轨人员,促其回归社会,走向新生。背离了这一宗旨,监管的正当性至少是不完整的。所以,从监管制度的根源剖析,刑罚执行监督过程中应该重申监管制度的教育与矫治理念,纠正刑罚执行部门的理念偏差,使之回到正确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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