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权的配置要体现能动性要求
姜小川
【关键词】检察权;能动性
【全文】
检察权的能动是推进我国能动司法不可或缺的部分,更准确地说,检察权的能动应该成为我国能动司法的主力军,检察权的配置要体现能动性的要求。
一、检察权的法律定位是检察职权配置的前提
检察权作为一项基本的国家权力,其职权配置的问题一直都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热点,也是当前检察制度改革乃至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课题。检察权的配置,包括两个层面的含义,第一个层面是就国家权力的整体结构而言,检察权与其他国家权力的划分,它所解决的是检察权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的位置以及与其他权力的区别;第二个层面是就检察系统内部对检察权的配备而言,它所解决的是检察权如何在检察系统中二次分配的问题。但是,不论哪个层面检察权的配置,都以检察权的定位为前提。
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一条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既是对检察权的法律定位,也是检察职权配置的根据和前提。我国检察权定位为法律监督权是基于:其一,法律监督是检察权与生俱来的品质。从最早建立检察制度的英美法系的英国到大陆法系的法国,再到后来第一个社会主义法系的前苏联的“一般监督”,概莫能外。即使是在前苏联解体后,1995年生效的《俄罗斯联邦检察院组织法》仍开宗明义地赋予了检察机关“一般监督”的权力。其二,法律监督是国家权力结构和法律实施的需要。不论国家的国体和政体有何不同,从国家权力构成的设计上看,均意在使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在法律的框定下有机协调地运转。而为了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除在权力的设计上要考虑到权力间的相互制约外,还必须对权力的运行实行监督。因为,不受监督和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而绝对的权力将导致绝对的腐败。其三,民主法治的演进使得法律监督表现为宪政要求的不同形式。近现代国家制度结构的实践表明,国家制度对人民主权的体现表现为分权制和授权制两种形式。分权制是通过各个权力之间的相互制衡来保障整个国家权力的有机运行;授权制即在人民主权的前提下,由主权机关将国家权力授予其他机关行使,我国采用的即是授权制形式。理论上讲,分权制必然要求权力间的相互制约,而授权制自然派生出对权力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