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党委要重引导、不干涉,真正树立司法权威
应当认识到,在我国现行政治体制和司法环境下,对于个别社会影响较大、社会舆论关注较高的案件,党委政法委适度引导、干预,有助力排除阻碍,提高办案效率,达到较好的社会效果。但是党委若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审理、执行等具体环节进行过度干涉,则可能弄巧成拙。如赵作海案,在侦、诉环节相关部门意见存在根本冲突,该案的重大疑点没有补正的情况下检察机关拒绝接案,而政法委的协调努力方向主要是向有罪结论上靠,以致这一结论在后续诉讼环节一路顺畅。而“被害人”重新出现,证实本案是错案后,仍是当地政法委书记第一时间出现在媒体面前,慰问赵作海,送去补偿金和救助金等。不可否认,在善后纠错工作中,没有政法委的协调处理,效率不会这么高,但此举还会给民众造成这样一个印象:党委才能作出最有效的决定、党委才能及时纠错、党委才能解决问题——那么,涉法涉诉纠纷,就只能找党委。因此,笔者认为,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恶性循环,党委正确引导、切实明确职责、树立司法权威才是出路。作为司法机关,既要服从党的领导,又要坚持依法办案,如何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让民众通过每一起个案切身体会到只有通过法律途径才能公正、高效地解决问题,从而认可和信服司法裁决,从根本上减少社会矛盾,才是我们努力的方向。
【作者简介】
陈亚东,单位为四川省广安市人民检察院。
【注释】 刘作翔:《论法律的作用及其局限性》,《法制与社会发展》,1996(2)。
Vincent Bugliosi , Outrage: The Five Reasons Why O. J. Simpson Got Away with Murder , New York: Norton & Company,1996, p.133.
Vincent Bugliosi , Outrage: The Five Reasons Why O. J. Simpson Got Away with Murder , New York: Norton & Company,1996, p.66.
《“赵作海案”深度调查:商丘检察院称存在刑讯逼供》,《新京报》,2010年5月11日。
Oliver Wendell Holmes, Olmestead v. Unite States, 277 U.S. 438,469-470(1928)(dissenting opinion).
任东来,陈伟,白雪峰等著:《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415页。
汪海燕:《法国刑事诉讼模式转型及启示》,《金陵法律评论》,2003(2)。
郝川:《“赵作海案”深层症结的理性分析》,《西南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