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侦、诉、审配合与制约的方式不一,辩方作用各异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该规定强调了司法机关既要相互配合,又要分工负责、相互制约。但是,实践中对于一些社会影响较大而证据较为薄弱的案件,侦诉审三机关经常同进共退,配合有余而制约不足。辩方的力量在强大的司法机关面前就显得微乎其微,在“赵作海案”中表现尤为突出,以至于在政法委召开协调会议后,三机关一致放弃案件种种疑点,高效率地走完了法定程序,将无辜者送进了监狱。而美国的侦、诉配合较为紧密,诉、辩对抗较为成熟,侦、诉、审也没有共同的主管机关,不存在联合办案、同进共退的问题,相互制约强于配合。表现在辛普森案中,即使两名被害人惨死、社会影响恶劣、全民高度关注,但司法程序该怎么走还是怎么走,法院该怎么判还是怎么判。
(四)“维稳”压力与外部干涉对办案影响程度不一
“维稳”任务并非我国独有,如辛普森案,庭审前辩方律师首先提出管辖异议,理由就在于案发地属洛杉矶市西区,白人居民较多,而市区中心黑人居民占多数,随即抽样选出的陪审员成员将以黑人为主。检方对此虽然不太情愿,但由于两年前,白人占多数的陪审团在受害人为黑人的罗德尼·金案中,判决执法过当的白人警官无罪,结果在洛杉矶市地区引发了一场规模空前的大暴乱。为了防止类似情况发生,检方只得同意改变管辖法院。[6]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39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在我国,特别是“人命关天”的案件,被害人的近亲属情绪更为激动,诉求更为苛刻,往往要求“杀人偿命”,否则就可能缠访闹访。由于民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度不够高,对党政权力运行寄予了更多期望,由此给党政机关带来了维稳方面更大的压力。实践中,党政机关为避免发生涉法涉诉上访事件,常通过召开协调会议等形式干预司法,而政法委的协调意见,往往就决定了司法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