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刑事和解则不是单单关注如何惩罚和矫治加害人,也不是单单关注怎样保护和救济被害人,而是从“双方的平衡且和谐的社会关系受到破坏”这一起点出发,对症下药,力图用对话和温暖的方式来化解隔离和冰冷。一旦双方的关系能够恢复到犯罪发生前的平衡且和谐的状态,那么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就会减少到最小,相应地,根据罪责刑相应原则,对犯罪人的惩罚也应相应地从宽。由此可见,刑事和解在实现正义的同时,避免了传统刑事司法可能带来的伤害。
由此可见,从传统刑事司法到刑事和解,是哲学领域从“主体性”到“主体间性”在法律领域的一种隐喻,也是人类对“何为正义”、“如何实现正义”问题进行不断思索的进步成果。刑事和解“以温暖的方式实现正义”,显然,这种实现正义的新方式更为理性,也更容易被民众所接受。
怎么看
刑事和解对当事人程序性权利的尊重
在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权利有没有得到保障,与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有没有尊严感是紧密联系的。刑事和解在以下几个方面体现了对当事人的尊重:
首先,刑事和解满足了加害人和被害人双方参与解决与自身相关之冲突的愿望。在传统刑事司法中,特别是在公诉程序中,加害人和被害人虽然是刑事诉讼的主体,但是往往仅仅处于“证据提供者”的地位,充斥于法庭之上的是专业人士之间的论辩和专业人士的裁量。由于长期以来对刑事司法制度形成的依赖,我们越来越不会处理发生在自己身上的冲突。一有冲突发生,就将其交给国家机关和专业人士。这使得现代社会本已经十分疏离和陌生的人际关系越加剧烈;我们所知道的有关他人的信息越来越少,越来越不可能理解和预测他人的行为,冲突也就越来越容易发生。这种恶性循环,是所谓的“刑事司法理性”带来的社会问题。刑事和解在反思传统的基础上,在尊重正当程序的前提下,更加强调了加害人和被害人的主体地位,鼓励双方参与解决冲突,而不是消极地等待国家机关给一个
判决。通过这种参与,加害人和被害人获得“拥有权利感”、“自己的事情自己解决”的尊严感,并由此塑造正确的生活方式和人际交往方式。
其次,刑事和解向加害人和被害人双方提供了认清犯罪原因和被害后果的机会。在犯罪发生之后,一方面,很多加害人很少去考虑被害人的损失和痛苦。加害行为造成的后果在加害人的想像中常常被虚化、淡化甚至“无害化”;加害人往往为自己的加害行为寻找正当理由,以安慰自己的良心。另一方面,很多被害人则把加害人妖魔化,认为加害人一无是处、十恶不赦。之所以会发生这种情况,是因为加害人没有正确认识加害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被害人也没有真正了解加害行为之所以会发生的原因。在刑事和解过程中,通过聆听被害人描述被害的过程及对其造成的损失和痛苦,加害人有时会感到极度的震惊,通过设身处地着想,他们对自己行为所寻找的正当理由被否定,他们的良心受到谴责。这将更有利于促使加害人真诚地认罪悔罪。同时,被害人通过加害人的陈述,也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对加害人的恐惧感,甚至对于那些因生活困难或者出于“不得已”而实施加害行为的加害人,生出一丝的同情和怜悯。在刑事和解过程中,加害人与被害人摘下被“戏剧化”的面具,双方都真正认识到:坐在自己对面的是与自己一样有血有肉有情感的人。这种距离感的消除和认同感的建立,是实现关系恢复的重要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