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温暖的方式实现正义
——怎么看刑事和解制度
郝方昉
【关键词】刑事和解制度
【全文】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加害人和被害人通过对话,加害人真诚悔罪,用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的谅解,从而得到依法酌情从宽处理的法律效果。我国刑事诉讼中,一直允许对自诉案件进行和解;进入新世纪以来,中央和地方司法机关纷纷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公诉案件的刑事和解。经过多年的实践积累,今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用一个章节、三个条款规定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正式确立了刑事和解在刑事诉讼中的一席之地。日本刑法学家牧野英一曾说:“法律是冷酷的,但我们可以用温暖的方式来处理它。”刑事和解正是一种以温暖的方式践行法律、实现正义的途径。
怎么看
刑事和解是实现正义的新方式
为什么要建立刑事和解制度?有人说,刑事和解是为了使加害人得到从宽处理;有人说,刑事和解是为了使被害人得到救济。笔者认为,这两种观点都不够全面和准确。刑事和解更加关注双方主体之间的“关系”。这使得刑事和解能够比传统刑事司法更好地实现正义。
我们可以回顾一下通过司法实现正义的图景:在犯罪发生之前,加害人与被害人处于平衡且和谐的社会关系之中;因为犯罪的发生,被害人受到打击,双方之间的平衡被打破,和谐不复存在。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处理?传统刑事司法提供了两种方案:一是通过报应式的刑罚打击,迫使加害人与被害人恢复平衡。但是由于双方均受到了打击,他们的生活状况均不如以前,双方之间的和谐也不复存在。二是通过功利式的矫正措施,治疗加害人的“疾病”,降低加害人再犯的可能。但是由于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被打破的平衡、已经失去的和谐没有受到应有的关注,导致减少再犯的目标并不能很好地实现。
换言之,在传统刑事司法中,犯罪一旦发生,加害人和被害人之间就处于隔绝且冰冷的关系之中,除非一方或双方有圣人一样的自我忏悔或宽容他人的胸怀,否则双方的关系绝难恢复。对于这种状况,传统刑事司法熟视无睹、爱莫能助。究其原因,是因为传统刑事司法仅仅从“主体”身上望、闻、问、切,或者是关注加害人的规范违反,或者是关注被害人的法益侵犯,各执一端,未尽全貌,从而导致刑事司法看似通过适用法律而实现了正义,殊不知这种正义是“有害正义”,是冰冷的、残酷的,留下了受伤的社会关系无人过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