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结语
高盛事件是金融危机爆发以来,美国政府真正推进金融监管改革的标志性事件。此前的奥巴马政府的金融监管改革方案等各种举措以及美国参众两院的金融监管改革法的草案,虽然轰轰烈烈,举世关注,但“看上去很美”,实质上真正推出和真正实施困难重重。此次直接向金融危机的始作俑者的投行代表“高盛”开刀,证明美国的金融监管改革开始真正启动。因此,笔者认为高盛事件是美国真正推进金融监管改革的标志性事件,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不管最后结局如何,或巨额赔偿,或达成和解,都将是促成美国金融监管改革大阔步前进的“起爆剂”和“导火线”。
而中国,亦不能仅仅看看热闹而已,必须高度关注该事件的进展和美国金融监管改革的演变,从中得出对中国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笔者认为应该从场内和场外两个市场角度,就金融创新产品监管分析高盛事件对我国投资者以及监管者的启示,笔者提出以下建议:将此适合性原则向股指期货等场内金融衍生品和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中推广;应尽快出台《期货交易法》,修改现行相关法律,完善金融衍生品立法,时机成熟后,制定《金融商品交易法》或《投资服务法》,实现金融商品的横向规制立法;强化销售者的告知说明义务和信息披露义务;在举证责任方面,受到侵权损害的投资人只需证明违法行为的存在即可;至于损害结果的大小及其与违反说明义务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由金融机构及其销售人员予以证明。在金融消费领域,金融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因果关系要件的举证责任的倒置会对金融商品消费者起到保护的作用。
【作者简介】
杨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注释】参见托马斯·李·哈森:《
证券法》,张学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753页。
参见莱瑞·D·索德奎斯特:《美国证券法解读》,胡轩之、张云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参见黄振中:《美国证券法上的民事责任与民事诉讼》,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75-176页。
参见叶林、郭丹:“中国
证券法的未来走向——关于金融消费者的法律保护问题”,载《河北学刊》2008年第6期。
参见吴弘、徐振:“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理探析”,载《东方法学》2009年第5期。
杨东:“论金融法制的横向规制趋势”,《法学家》2009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