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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金融衍生品消费者保护的统合法规制

  

  本文以金融消费者保护为视角,主要在金融衍生品监管方面、金融消费者横向统合立法方面以及金融纠纷解决机制建立方面高盛事件对我国的启示。


  

  (一)对我国金融衍生品监管方面启示


  

  1.高盛事件对我国场内金融创新产品交易监管的启示


  

  我国已推出股指期货、融资融券等金融工具,在金融衍生产品的创新上有了进一步的发展。高盛事件对场内金融创新产品的交易有一定的启示,加强场内交易的公开透明对于市场的健康发展也有着重要的意义。


  

  首先,落实适当投资者制度,只有满足一定条件的投资者才能进入交易所进行交易,防止投资者进行不适当的投资行为。其次,监管机构根据法律的授权制定出更详细和具体的规章进行监管,来促进中介机构遵守法律法规,做到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约束和处理,保护投资者利益、保障金融市场的公平、有效和透明。最后,信息披露制度,有关法律亦应对披露的及时性加以严格要求。金融衍生品市场瞬息万变,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才能真正实现信息的公开透明准确,以便作出正确的选择。此举同时也可防范知情人员利用时间差进行违规操作或内幕交易,以充分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2.高盛事件对我国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启示


  

  对金融衍生品监管,监管部门首先要做的是为场外衍生品交易的参与方设置风险准入门槛,避免非专业的风险投资者或缺乏相应风险可承载能力的投资者盲目进入复杂的场外衍生品交易市场。我国目前金融市场还不够成熟完善,虽然没有美国复杂的、多样化的金融衍生品,但是通过美国的经验来看,加强衍生品市场的监管,建立前瞻性的防控风险监管体系是非常必要的。


  

  此外,虽然我国内地不允许销售复杂的场外金融衍生品,但很多内地投资者去香港、新加坡等地区进行金融衍生品的跨国跨地区交易,比如雷曼迷你债权案件、美林Jubilee联赢票据案件、一系列国企与外国投行签订高风险的金融衍生品案件等。金融危机发生后,特别是雷曼兄弟倒闭后,很多内地的投资者由于与外国投行签订合约投资金融衍生品而血本无归。其实,大多数国外投行发行的金融产品具有跨国性特点。很多投资银行为了规避风险,发行商多数是在空壳公司,然后把多种风险不同的证券注入,以免出事时扯到母公司的头上。信托人是在出售金融产品的国家对资产加以管理或处理的法人包括出售权,它就有权把这些产品分销到其他银行。分销银行是将金融产品销售给最终的投资者。由于销售银行可以取得诱人的佣金,使银行职员积极地进行推销。而正是这种疯狂的推销导致在销售过程中欺诈和不实陈述的情况发生。


  

  (二)对构建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横向统合立法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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