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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金融衍生品消费者保护的统合法规制

  

  就因果关系举证方面,起诉方承担着证明欺诈因果关系的责任。“根据第17条(a)款提起诉讼的原告也要证明因果关系。当然,原告也可依据其他法律如普通法提起诉讼,但必须按照普通法的规定证明因果关系。”因此,此案美国SEC需要承担举证责任来证明高盛的欺诈、不实说明或遗漏。


  

  在高盛案件中,高盛未向投资者披露有关该CDO的关键信息,这种行为符合证券销售有关的欺诈和对重大事实的不实说明和遗漏,从以下四个事实可以看出:


  

  其一,保尔森对冲基金公司参与资产组合RMBS的选择以及该对冲基金作空CDO的事实,高盛公司对投资者知情不报。


  

  其二,高盛公司利用ACA品牌,给投资人造成“独立第三方”挑选基础证券的假象,从而误导投资者,导致投资者相信这支证券是由客观的第三方选择的。


  

  其三,对ACA隐瞒保尔森对冲基金公司做空真相,使ACA相信保尔森公司与投资者利益“正相关”。


  

  其四,高盛明知美国房地产市场即将崩溃,却不惜“与投资者下相反的赌注”来盈利。


  

  笔者认为,从现有的资料来看,高盛在销售过程中对重大事实的可能存在着不实说明和遗漏,具有欺诈的行为和做法。但美国证监会掌握的证据有可能不足,很多销售文件涉及高度机密,对于欺诈或者误导的证明,并非轻易之举,未来证监会与高盛很有达成和解的可能性。


  

  (三)此案的核心


  

  该诉讼的关键是看高盛在交易中是否严格遵循了利益回避机制。这个金融衍生产品的关键问题在于参考组合RMBS的选择和保险购买者是同一方,也就是保尔森对冲基金,在交易中保尔森对冲基金利用CDS获得了大笔收益。而保尔森对冲基金公司与投资者和ACA的利益是相对的,但保尔森对冲基金作为利益相关者在RMBS的选择中没有进行回避。有评论者将保尔森对冲基金的获利模式经典地概括为:“这相当于有人特意挑选一些表面健康,实际病入膏肓的人,给他们上集体保险。当病人的症状发作后,获得赔付的不是病人,而是买保险的人,而卖保险的人自然会亏损。”高盛作为中间人没有透露挑选参考组合的人和投保的人都是保尔森对冲基金这一关键事实,这就是高盛被诉的关键。


  

  三、高盛事件对美国的金融监管改革的影响


  

  美国证监会民事控告投资大行高盛欺诈客户后,证监会也在调查德意志银行(Deutsche Bank)、瑞银(UBS)和现属美国银行的美林证券(Merrill Lynch),是否同样在次按市场涉及不道德交易。随着金融业的快速发展,金融产品变得越来越复杂,一些投资银行凭借其在复杂金融衍生品中拥有的信息和技术不对称优势,精心设计复杂的金融衍生品骗局,从中获取巨额利润。在交易中,除了设计这些金融衍生品的专业人士之外,参与其中的投资者根本不可能知道其中掩藏的风险。在这种复杂的金融衍生品背后,可能隐藏了包括欺诈、操纵、误导和存在明显利益冲突的交易行为。投资银行的利润的来源应是为客户提供了服务、创造了价值,而非通过欺诈或者误导投资者而获得的,否则必将催生更加严格的,甚至是过度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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